邱永松诉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1:00
[案情] 原告:邱永松,男,1968年12月19日出世,汉族,农人,住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李彭村吴坊自然村。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劳动教养办理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中山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成,主任。 1999年9月2日,连城县公安局以邱永松寻衅滋事对邱永松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龙岩市劳动教养办理委员会确认邱永松寻衅滋事,打乱社会治安,作出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议书,决议对邱永松收留劳动教养一年,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2000年1月11日,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复决(2000)第04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吊销龙岩市劳动教养办理委员会作出的该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议。2000年1月29日,邱永松被连城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开释。2000年2月20日,邱永松以挂号邮递恳求书的方式向龙岩市劳动教养办理委员会提出其被劳动教养149天的行政补偿恳求,但龙岩市劳动教养办理委员会在规则期限内未作出补偿决议。因而,邱永松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原告诉称:1999年9月2日,原告被连城县公安局以寻衅 滋事为由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办理 委员会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壹年决议,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原告经恳求复议,龙岩市人民政府吊销该劳教决议后,于2000年1月29日被开释。2000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恳求补偿被拘押149天的补偿金,但被告逾期不予赔 偿。因而,恳求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原告被拘押149天的补偿金。 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办理委员会答辩称, 自劳教委建立以来,劳教批阅作业由公安机关承当,但市人民政府未按《劳动教养试行方法》的规则将劳教批阅经费和补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因而,在原告邱永松提出补偿恳求后,被告未予答复。 [审判]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采纳约束公民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办法的,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力,该行政机关应按法律规则担任补偿。龙岩市劳 动教养办理委员会是依据《劳动教养试行方法》的规则建立的,领导和办理劳动教养作业,检查同意收留劳动教养人员。龙岩市劳动教养办理委员会对原告邱永松的劳动教养决议被龙岩市人民政府复查吊销后,对原告的补偿恳求,应按法律规则补偿原告被收留劳动教养期间的补偿金。原告邱永松被收留劳动教养前虽系被刑事拘留,但该劳动教养决议清晰注明劳教期限是从原告被拘押之日即1999年9月2日起。因而,补偿原告的补偿金应从原告被拘押之日起至开释之日止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则,该院于2000年8月15日作出判定如下: 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办理委员会应补偿原告邱永松自1999年9月2日起至2000年1月29日止被收留劳动教养期间计149天的补偿金4,953.61元。 [分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确认国家补偿的条件 依据国家补偿法的规则,国家补偿有必要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并形成损害为条件。违法行使职权是要害。从本案来看,1999年9月2日连城县公安局以原告邱永松寻衅滋事为由进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办理委员会确认原告邱永松寻衅滋事,打乱社会治安,作出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议书,决议对原告邱永松收留劳动教养一年,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可见原告邱永松系因寻衅滋事而被处从劳动教养的。但这一处分是否正确?所谓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进行损坏打扰。寻衅滋事侵略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常常给公民的人身、品格或公私产业形成损害,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应战,鄙视社会主义品德和法制。1999年9月2日下午4点50分左右,原告邱永松在公共场所因酒醉捣乱,谩骂执勤交警,形成公共交通堵塞。后被“110”带到连城县公安局刑侦队后,虽有随意殴伤民警且损毁了一些公共资产的行为,但系事出有因,原告邱永松对酒醉时的激动行为也应负必定的治安办理职责,不该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按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则,对违背治安办理,屡教不改,或许有细微的违法行为,不行或许不需要给予惩罚处分,而又契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纳约束自在、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高最重的治安行政处分办法。条件是对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具有职责能力的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收留劳动教养: (1)严峻违背治安办理,屡教不改,尚不行刑事处分的;(2)细微违法不需要判处惩罚,但有或许持续损害社会,而应当给予劳动教养的。本案原告邱永松在酒醒后即有悔改之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可见原告邱永松的行为不属于屡教不改,违背的是治安办理条例,应该遭到的是治安处分。由此可见,龙岩市劳动教养办理委员会作出的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议书是过错的,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复决(2000)第04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吊销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办理委员会作出的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议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