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6:22
权利,指法令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令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能够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必定的行为,产业一切人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能够占有、运用和处置自己的产业;也能够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别人作出必定的行为或遏止必定的行为。
权利的意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气,如国家权利;另一种是责任范围内的分配力气,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利。权利和权利的差异:
1、行为主体与行为特点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则只能是被颁发权利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特点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利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归于公事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利。
2、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利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令上享有权利的主体能够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必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利的强制性不同。权利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台。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略时,权利人能够请示国家行使权利予以维护或救助,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由于索债而拘留、殴伤债务人。因而,权利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利为中介,是直接的。
3、法令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能够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务),也能够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产业一切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联系的条件下,两边的法令地位是相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能够转让或权利则只存在于与详细相对人的联系中。独自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利,因权利须驻华对方的遵守为条件,是办理与遵守联系。因而,权利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联系是不相等的。权利主体对颁发它的权利都不得抛弃或转让,政府权利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责任)既不得怠用、不必,不然便是渎职。
权利的意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气,如国家权利;另一种是责任范围内的分配力气,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利。权利和权利的差异:
1、行为主体与行为特点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则只能是被颁发权利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特点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利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归于公事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利。
2、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利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令上享有权利的主体能够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必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利的强制性不同。权利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台。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略时,权利人能够请示国家行使权利予以维护或救助,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由于索债而拘留、殴伤债务人。因而,权利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利为中介,是直接的。
3、法令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能够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务),也能够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产业一切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联系的条件下,两边的法令地位是相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能够转让或权利则只存在于与详细相对人的联系中。独自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利,因权利须驻华对方的遵守为条件,是办理与遵守联系。因而,权利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联系是不相等的。权利主体对颁发它的权利都不得抛弃或转让,政府权利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责任)既不得怠用、不必,不然便是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