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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运输业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3:23

运送业挂靠运营现象遍及,实践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共同,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践运营地往往不共同。经过挂靠,能够获得开具货运发票的资历,并且在事端处理、稳妥赔付等方面获得必定的便当。“营改增”条件下,这种运营方法假如处理欠好,将发作不小的涉税危险。
交税主体的承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条规则,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法运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运营并由发包人承当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交税人。不然,以承包人为交税人。车辆挂靠运营一般有如下几种方法:一是车辆不过户,仅收取处理费,为车主署理稳妥、代交各项税费;二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公司收取处理费,署理稳妥、代交各种税费,但收入不归入财政核算;三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只将公司承包的运送事务获得的收入入账,自行承包的事务不入账等。上述方针仅仅清晰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运营并承当相关法律责任,被挂靠人为交税人。但关于无车辆一切权、不对挂靠户财政进行核算、只收取处理费的被挂靠企业,能否实行相关法律责任,能否为交税人,值得疑问。并且,以收取挂靠户的处理费计收入,而运营过程中发作的购车、汽(柴)油、修补修配等费用悉数由挂靠人承当,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处理要求获得合法有用凭据。此外,因运送车辆一切权不归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获得运营过程中的其他本钱、费用收据,收入与本钱不匹配,被挂靠人收取的处理费无法承受企业所得税开销。
税目税率的适用
一些交税人既从事货品运送,也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品运送署理、仓储和装卸转移等物流辅佐事务。“营改增”方针对供给运送服务和物流辅佐服务规则了不同的税目税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清晰,货品运送事务归于交通运送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署理、仓储、装卸转移、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事务归于物流辅佐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判别货品运送仍是货运署理则以是否直接供给货品运送劳务作为规范。实务中,税务机关和交税人在税目、税率的适用上往往会发作分歧。比方,某物流公司承受某发电公司燃料运送事务,因为运送事务量不均衡,当货品大批量抵达时,需托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供给运力。托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供给运送的事务不能视为运送事务,而应归于物流辅佐服务——货品运送署理服务。又如,物流(配载)公司一起具有路途运送及货运署理的运营答应,其承受运送事务绝大部分实践转包给运送个别户或个人进行运送,该公司采纳车辆挂靠、租借等方法,以处理货运发票限额处理问题。上述状况,是按货运11%交税,仍是按运送署理业6%交税,交税人有空子可钻,易引发涉税危险。还有,假如被挂靠企业仅收取处理费,而不论挂靠户其他事项,这种状况是否归于“营改增”交通运送业或许货品运送署理服务范围,实务操作很难掌握。
一般交税人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28号)清晰,“营改增”试点施行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接连不超越12个月)满500万元的试点交税人,应请求处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手续。未在规则期限内请求处理一般交税人确认的,按照销售额按照交通运送业增值税税率11%核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挂靠运营确认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销售额怎么确认,是以被挂靠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确认,仍是以一切挂靠户的运送收入确认?方针未明示。比方,某运送公司承受个人具有的营运车辆挂靠,被挂靠企业仅收取挂靠处理费,挂靠人的运营收入悉数归车主自有,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践车主(挂靠人)无关。被挂靠企业其每年收取的处理费收入约300万元,但其核算的挂靠车主开具货运发票的总收入每年约6000万元,是否须确认为一般交税人?怎么申报交税和运用发票?为此,可采用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户车辆,使个别运送户成为企业职工,所完成的运营收入归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获得的悉数收入缴交税款,发作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抵扣。这样,名义车主和实践车主相共同,交税主体、处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均主体清晰,能较好地管控危险。
实务中的操作细节
一是发票开具。一般状况下,运送业挂靠运营中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处理通常是松懈的,挂靠方实践是个别运营。“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严厉的处理规则,除税务机关外,不允许其他单位代开专用发票。假如被挂靠企业为一般交税人,只挂靠不处理,也不对挂靠户进行财政核算,仅为挂靠户代开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规则不共同,也与“票、货、款”共同的要求相悖,或许涉嫌虚开专用发票。二是销售额确认。实践上,被挂靠企业底子无法掌控挂靠户的运营收入,且对应的本钱费用也涣散在挂靠户中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又无法抵扣,被挂靠一般交税人企业按11%核算销项税,税负大幅添加。一起,是按收取的处理费确认应税收入,仍是按一切挂靠户开具的发票收入确认应税收入,需求方针清晰。三是进项抵扣。假如被挂靠人为一般交税人,一方面,因为车辆、油料、修补等归挂靠户担任,其归于个别运送运营,无法也无需获得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另一方面,即便挂靠户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获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也包含较大的税收危险。因而,假如货品运送挂靠一般交税人运营时,必须将挂靠户运营出入悉数归入被挂靠企业的财政核算,这样被挂靠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才干得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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