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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质量责任的免责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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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产者可以证明发出产品质量缺点的产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出产者可革除其产品的质量职责引起的危害补偿职责.
引荐阅览:免责条款产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则:“出产者应当对其出产的产品质量担任。”“因产品存在质量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其他产业危害的,出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可是,假如出产者可以证明发出产品质量缺点的产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出产者可革除其产品的质量职责引起的危害补偿职责:
一、出产者没有将产品流入商场。也就是说,该产品还在出产者的出产车间、库房中寄存,出产者还没有将产品供给给销售者或许顾客,其产品形成的危害不是出产者的职责,当然出产者可以革除补偿职责;
二、出产者将产品投放商场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是指出产者将自己出产的合格产品投入商场时,产品没有质量缺点,其后来发生的质量缺点是出产者以外的人形成的,职责在出产者以外的人而不在出产者,出产者因而而免赔也是天经地义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转商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这是一种法定的原因,它是指在产品制造加工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未到达发现和处理这种质量缺点的水平,不能对出产者吹毛求疵,苛求其到达发现和处理这种质量缺点,这是不公平也是不现实、更是不科学的情绪,因而,革除出产者的补偿职责是科学的、脚踏实地的情绪。
出产者可以供给依据证明产品质量职责的上述三种景象之一,可依法革除其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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