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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4:08
公司的法人品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职责是公司准则得以建立的柱石,其底子要求便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可是股东与公司债款的阻隔往往导致股东为了寻求利益的最大化运用其在法人准则中的优势位置,从事乱用法人品格的各种行为,危害债务人的利益,而在其遭到法令追查时又建议只承当有限职责。这在股东与公司债务人之间导致了显着的利益失衡。为此,只有使股东在必定景象下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才干完成公平正义的法令价值,法人品格否定准则由此发生。所谓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是指在特定的法令关系中,对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品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务人遭到危害的,公司债务人可直接恳求股东归还公司债款,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准则作出了规则:“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务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依照该规则,股东对公司债款直接承当法令职责应满意以下条件:
(1) 股东施行了不正当运用或乱用了公司品格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的行为。乱用公司法人品格躲避债款是引起公司法人品格否定法令关系的底子法令现实,是适用法人品格否定准则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产业混淆,事务混淆,运用同一财物建立多个公司,搬运财物、空壳工作等。
(2) 严峻危害公司债务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品格是否乱用的一个客观规范。法人品格否定准则的适用是由债务人发动的,而只有当债务人的危害到达必定程度时,其才能够发动这一准则。而何谓“严峻危害”则是需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在裁量的不确认条款,要根据债务人所举依据归纳确认。
(3) 乱用公司品格行为与债务人利益危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务人有必要举证证明自己由于股东的乱用公司品格行为而遭遭到了危害。
(4) 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行为人的片面差错是确认民事危害补偿职责的一般准则,尽管公司品格被否定后,要追查的职责并非一般的民事补偿职责,但片面差错仍是承当这种职责的必要条件。
(5) 实践中,在适用法人品格否定准则追查股东职责时,还应当留意以下问题:一是法人品格否定准则仅仅是在个案景象下否定法人的品格,直接追查股东的职责,而不是对法人品格的底子否定,在个案之外,仍应确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在出现法人品格否定景象时,并不是公司的一切股东均要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而仅仅是追查施行了乱用法人品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令职责,关于没有施行乱用行为的股东,实践中多为中小股东,无须承当职责。三是股东对债务人直接承当职责并不扫除公司应当承当的职责,并不意味着公司职责彻底转化为股东职责。股东所承当的连带职责性质应为弥补连带职责,即应先以公司产业清偿债款,只有当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时,刚才由股东承当职责。四是为了充沛维护债务人的利益,乱用公司品格的股东对其所操控的公司的债务应不亨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该亨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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