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患职业病病人复查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21:28发布部分: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文号: 粤卫函[2006]54号广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患工作病患者复查问题的请示》(穗卫报〔2005〕96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 一、 依据《工作病确诊与判定管理办法》第 十八 条:\"确诊为工作病患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作病确诊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刻组织复查。\"的规则,工作患者应当依照工作病确诊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刻组织复查,无须请求。 二、 依据《工作病确诊与判定管理办法》第 三 条、第 十 条规则和卫生部《关于对异地工作病确诊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298号,下称《批复》)有关规则,除尘肺病确诊中触及晋级的,原则在原确诊组织进行确诊外,其他工作病复查,患者可选择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自己居住地的工作病确诊组织进行复查,但有必要契合卫生部《批复》的规则。 三、 工作病确诊组织对工作患者进行复查,应当出具复诊定见书。复诊定见书内容包含:患者基本情况、原确诊定见、复诊时临床表现、实验室查看成果、复诊定论和处理定见、复诊医生和复诊签章等内容。 此复。 广东省卫生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