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何种标准确定伤残等级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9:14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医疗事故补偿胶葛案子适用何种规范确认伤残等级问题的规则
针对医疗事故补偿案子应适用何种规范确认伤残等级问题,我院向省法院进行了请示。省法院于2004年10月10日作出了吉高法[2004]130号《关于对审理医疗事故补偿胶葛案子适用何种规范确认伤残等级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则:应依照卫生部2002年7月19日拟定的《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确认伤残等级。该规范规则:“本规范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现将详细对应状况别离如下: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为一级伤残;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为二级伤残;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为三级伤残;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为四级伤残;
现将省法院的答复同时下发,请各院在审理医疗事故补偿胶葛案子时遵照执行。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2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医疗事故补偿胶葛案子适用何种规范确认伤残等级问题的答复》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补偿胶葛案子适用何种规范确认伤残等级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赞同你院第一种定见。国务院2002年4月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和卫生部2002年7月19日拟定的《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属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其效能等级高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拟定的《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试行)》。因而自《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和《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颁布实施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补偿胶葛起诉至法院的案子,应当依照上述两个法规来确认伤残等级。
针对医疗事故补偿案子应适用何种规范确认伤残等级问题,我院向省法院进行了请示。省法院于2004年10月10日作出了吉高法[2004]130号《关于对审理医疗事故补偿胶葛案子适用何种规范确认伤残等级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则:应依照卫生部2002年7月19日拟定的《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确认伤残等级。该规范规则:“本规范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现将详细对应状况别离如下: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为一级伤残;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为二级伤残;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为三级伤残;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为四级伤残;
现将省法院的答复同时下发,请各院在审理医疗事故补偿胶葛案子时遵照执行。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2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医疗事故补偿胶葛案子适用何种规范确认伤残等级问题的答复》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补偿胶葛案子适用何种规范确认伤残等级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赞同你院第一种定见。国务院2002年4月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和卫生部2002年7月19日拟定的《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属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其效能等级高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拟定的《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试行)》。因而自《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和《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颁布实施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补偿胶葛起诉至法院的案子,应当依照上述两个法规来确认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