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年检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22:41税务挂号证年检法律规则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业、改变称号、刊出,由挂号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挂号布告。未经挂号主管机关赞同,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挂号布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挂号处理实施年度查验准则。企业法人应当依照挂号主管机关规则的时刻提交年检陈述书、资金平衡表或许资产负债表。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挂号的首要事项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挂号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是企业法人凭据,除挂号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能够扣缴或许撤消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破坏。 企业法人丢失《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有必要登报声明后,方可请求补领。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不得假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出卖和私行复印。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处理开业挂号、改变挂号、年度查验,应当依照规则交纳挂号费、年检费。开业挂号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交纳;注册资金超越一千万元的,超越部分按0.5‰交纳;注册资金超越一亿元的,超越部分不再交纳。挂号费最低额为五十元。改变挂号费、年检费的交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规则。
第五十四条企业法人挂号布告分为开业挂号布告、改变称号挂号布告。刊出挂号布告,由挂号主管机关经过报纸、期刊或许其他方式发布。开业挂号布告的内容包含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许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刊出挂号布告的内容包含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注册号、刊出原因、担任整理债款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年度查验准则是挂号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处理的重要手法。企业法人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规则的时刻和方法处理年检手续。 挂号主管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五月底曾经向挂号主管机关处理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挂号主管机关审阅后发还。
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经营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相同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首要就事场所或许首要经营场所。挂号主管机关依据企业请求和展开经营活动的需求,能够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企业依据国家规则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挂号主管机关赞同并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挂号上管机关的公章。
第五十七条挂号主管机关对请求筹建挂号的企业,在核准挂号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就事机构注册证》、企业法人请求开业挂号注册书、企业请求经营挂号注册书、企业请求改变挂号注册书、企业请求刊出挂号注册书、企业请求筹建挂号注册书、年检陈述表式以及其他有关挂号处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一致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