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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合伙现在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20:20
我国有限合伙的法令规则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则;本章未作规则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一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则。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建立;可是,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一般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称号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契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则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
(二)履行事务合伙人应具有的条件和挑选程序;
(三)履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方法;
(四)履行事务合伙人的开除条件和替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职责;
(六)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彼此改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用钱银、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许其他产业权力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如期足额交纳出资;未如期足额交纳的,应当承当补缴职责,并对其他合伙人承当违约职责。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挂号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履行事务合伙人能够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认履行事务的酬劳及酬劳提取方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履行合伙事务:
(一)参加决议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加挑选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政会计报告;
(五)对触及本身利益的状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政会计账簿等财政材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遭到损害时,向有职责的合伙人建议权力或许提起诉讼;
(七)履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催促其行使权力或许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供给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悉数赢利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买卖;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自营或许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赛的事务;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出质;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但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产业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的,该合伙人能够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平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能够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履行有限合伙人的产业比例时,应当告诉整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闭幕;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一般合伙人的,转为一般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信任有限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并与其买卖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买卖承当与一般合伙人相同的职责。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别人进行买卖,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许其他合伙人形成丢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款,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当职责。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景象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天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而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天然人逝世、被依法宣告逝世或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安排停止时,其继承人或许权力承受人能够依法获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历。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根据其退伙前的原因发作的有限合伙企业债款,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产业承当职责。
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还有约好外,一般合伙人改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许有限合伙人改变为一般合伙人,应当经整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改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作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八十四条 一般合伙人改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作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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