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7:11
湖南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
本文介绍了湖南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规则,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拟实施本规则第七条所列的严重行政处分,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一系列内容,并供给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令回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处分听证程序,保证行政机关(含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和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依法实施行政处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要求行政机关举办行政处分听证,以及行政机关安排行政处分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拟实施本规则第七条所列的严重行政处分,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说、申辩和质证的权力,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剧处分。
第四条行政处分听证遵从揭露的准则。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听证揭露举办。
第五条行政机关举办听证,应当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不承当听证的费用。
第六条本规则由享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担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安排担任归纳办理和事务辅导。
第二章听证规模
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严重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书面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撤消许可证或许执照;
(三)对公民处分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处分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海关、多事国税、国家安全、外汇办理等部分对本部分举办听证的罚款数额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八条行政机关宣告的听证奉告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现实和拟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理由、品种以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第三章听证掌管人
第九条听证,由听证掌管人掌管。
听证掌管人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安排或许承当法制作业的安排的作业人员担任。法制安排或许承当法制作业的安排的作业人员是案子查询人员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其他非本案查询人员掌管。
第十条行政机关举办听证,应当确认1名作业人员为记载员。记载员担任听证记载和有关准备作业。
第十一条听证掌管人和记载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有必要逃避,当事人也有官僚求其逃避:
(一)是本案查询人员的;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许本案当事人、署理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或许影响公平听证的。
第十二条掌管人的逃避,由行政机关担任人决议;记载员的逃避由掌管人决议。
第四章听证参与人
第十三条拟受行政处分并要求举办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是听证当事人。
当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与听证;当事人是其他安排的,由其主要担任人参与听证。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署理人参与听证。
第十四条案子查询人员应当参与听证。
第十五条同举办听证的案子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请求作为第三人参与听证,或许由安排听证的行政机关告诉其参与听证。
第十六条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署理人能够托付律师或许其他公民为听证署理人。
托付别人署理参与听证,有必要向安排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的授权托付书。
第五章听证的提起
第十七条当事人要求举办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听证奉告书后3日内提出。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抛弃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提出举办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有必要安排听证。
第六章听证的举办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决议举办听证,应当及时指定听证掌管人。案子查询人员应当将檀卷移交听证掌管人。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办听证的7日前将举办听证的时刻、地址告诉当事人、第三人和案子查询人员。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时,掌管人应当核对听证参与人的身份,宣告听证纪律,奉告听证参与人的权力和责任,问询当事人是否提出逃避请求。
第二十二条听证按下列次序进行:
(一)案子查询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现实、依据、行政处分的主张和依据;
(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署理人进行陈说;
(三)掌管人问询案子查询人员、当事人、第三人;
(四)当事人、第三人及其署理人申辩和质证;
(五)掌管人按照案子查询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及其署理人的先后次序咨询各方最终定见。
第二十三条依据有必要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才干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参与听证的案子查询人员负有举证责任,而且应当供给拟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第三人及其署理人对案子查询人员供给的依据和行政处分的依据有贰言的,有权提出申辩的现实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参与听证,或许未经掌管人答应半途离场的,按抛弃要求听证的权力处理。
第二十七条案子查询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或许未经掌管人答应半途离场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分决议。
第七章听证笔录和听证陈述
第二十八条记载员应当将听证的悉数活动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子查询人员审阅无误或许补正后签名或许盖章。回绝签名、盖章的,由掌管人注明。
第二十九条听证完毕后,掌管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担任人提出听证陈述。
听证陈述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案子查询人员本来确定的现实和行政处分的主张;
(三)当事人、第三人的申辩定见;
(四)听证中确定的现实;
(五)案子查询人员的行政处分新主张;
(六)掌管人提出的处理主张。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听证陈述和听证笔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作出决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听证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致款式。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