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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5:07

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运营总监。
托付署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我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我国外文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黄友义,该中心主任。
托付署理人邓亮,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我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侵略著作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署理人王新红,被告的托付署理人邓亮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诉称,演员胡兵、陈好婚纱系列拍照著作的原著作权人是上海弓禾文明传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弓禾公司),该公司将上述著作的著作权转让给我公司。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我国网运用上述拍照著作中的5张相片。现在被告现已停止运用。我公司就其间挂号号为09-2007-G-097-3的相片申述,恳求判令被告补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销合计2万元。
被告我国互联网新闻中心辩称,我中心运营的我国网是新闻网站,没有广告内容。涉案相片被很多网站广泛转载,没有标示权属,咱们无法得知权力人的情况。我国网运用的相片来源于其他网站,未用于商业意图,网站没有由于运用相片获得收益。涉案相片归于拍照著作,从现有依据无法看出拍照者和弓禾公司的联系,我中心以为原告的权属存在瑕疵。原告提出的补偿数额过高,我中心乐意按每张50元的规范进行补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8日,弓禾公司在上海市版权局请求著作权挂号,挂号著作为季小毅拍照的三张陈好婚纱相片,著作挂号号为09-2007-G-097号,著作名称为《恬?静》系列1-3,著作权人为弓禾公司,著作完结日期为同年4月9日。
2009年9月27 日,弓禾公司与原告签定版权转让协议,约好弓禾公司将“演员胡兵、陈好婚纱拍照著作”的仿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达权等项权力永久性转让给原告,一起约好原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针对著作完结后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收益。转让费用为100万元。该协议触及的胡兵、陈好系列婚纱拍照著作包括多张相片,相关著作权挂号证书合计18份,挂号号为09-2007-G-094号至111号。
以上现实,有原告提交的经过公证的版权转让协议、著作挂号证书及所附相片在案佐证。
被告对上述依据不持异议,但表明原告应供给弓禾公司从拍照者处获得权力的证明。
2010年1月15日,原告请求上海市闵行公证处进行公证,经过百度网进行查找,点击查找成果中的“我国网 胡兵 陈好”,直接进入我国网主页下的“当地”栏目页面中的“胡兵陈好性感婚纱写真明星范儿(组图)”,共有5张相片,其间第二张为涉案相片,即陈好身着白色婚纱在海滨拍照的竖版半身坐姿照。相片上方注明“我国网”字样及其网址china.com.cn,发布时刻为2007年8月29日。
以上现实,有原告提交的(2010)沪闵证经字第165号公证书在案佐证,该次公证触及多个网站运用上述图片的情况。
被告对上述依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我国网运用了涉案相片,但表明运用的相片像素低,尺幅小,只占整个网页的八分之一,且在深层网址下运用,非主页或许重要版面;我国网对错盈利性网站,没有广告,没有因而获利。
就上述公证书中表现的胡兵陈好婚纱系列相片被其他网站很多运用的情况,法庭问询原告本身是否经过正常途径授权别人运用,是否公示过权力情况。原告表明其在2009年10月1日经过其运营的正途网宣布权力声明,对此前弓禾公司是否公示权力并不清楚,弓禾公司在转让前曾授权别人运用系列相片,均已到期。原告以为涉案相片显着归于商业相片,被告在运用时未尽到合理的检查留意责任。被告表明涉案相片在互联网被广泛传达,原告托付多家律所,多处申述,存在乱用诉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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