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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4:40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意合同条款的规则。
本法第十二条规则,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好,一般包含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许酬劳;(六)实行期限、地址和办法;(七)违约责任;(八)处理争议的办法。在本书前面关于合同缔结一章中,对合同条款与合同建立的联系问题,现已作了详细的说明,这儿不在赘述。
本条规则的意义是,在生意合同中,当事人能够依据详细合同的实际状况,在本法第十二条规则的条款之外,再约好包装办法、查验规范、查验办法、结算办法、合同运用的文字及其效能等条款。该条仅仅起到一种提示性的效果,一般关于生意合同的建立及效能,生意合同当事人的详细权利义务等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标的物的包装,有两种意义;一种是指盛标的物的容器,一般称为包装用品或许包装物;另一种是指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因而。包装办法既能够指包装物的资料,又能够指包装的操作办法。包装又分为运送包装和出售包装两类。运送包装在我国一般有国家规范或许行业规范。
标的物的查验是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给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分量、包装、标准等状况的查验、测验或许判定。
合同的结算是当事人之间因实行合同发作金钱来往而进行的清算和了断。首要有两种办法:一是现金结算,一是转帐结算。目前我国法人之间金钱来往的结算,依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则,有必要是经过银行转帐结算。至于现金结算,无论是法人之间的现金结算,或许是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经营户之间的合同,只能是在契合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则的限额内才干运用。跟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合同的结算办法也有所增多,合同当事人能够本着自愿的准则,依据实际状况加以挑选。
合同运用的文字及其效能条款首要涉及到涉外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则的合同一般应当具有的条款中,第十项便是“合同运用的文字及其效能”。涉外合同常用中外文两种文字书写,且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效能。鉴于文字一字多义的状况遍及,且两种文本的表述办法也容易发作了解中的争议。若合同在我国实行,最好明确规则“两种文本在解说上有争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外国实行的合同可考虑承受以外文文本为准。这样既公平合理又可削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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