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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4:58

依据的品种,是指依据依据现实内容的各种外部方式对依据所作的分类,是依据的法定方式。依据品种的区分具有法令约束力,不具备法定方式的依据材料不能归入诉讼轨迹。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则:依据有下列7种:
(1)依据、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说;
(4)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判定结论;
(6)勘验、查看笔录;
(7)视听材料。
这表明,依据材料只要上述法定的表现方式才干进入刑事诉讼,可是,具有法定表现方式的依据材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依据。例如,依据有或许被假造,证人或许说了假话,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或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把握依据品种的时分,要对依据概念有全面的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子实在情况的全部现实,都是依据所表现的内在。一起,有必要特别注意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则:以上依据,有必要经过查验事实,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从中领会第42条第3款法令规则之间亲近的逻辑关系。
一、物 证
1、依据的概念。
依据是指证明案子实在情况的全部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足迹、违法行为侵略的目标、违法行为发生的物品,以及其他或许揭穿违法和抄获违法嫌疑人的什物和痕迹。
2、依据的特征。
依据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特点、存在情况等来发挥证明效果的。依据的客观性较强,比较简单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只运用广泛,并且有其他依据不能代替的效果。例如,能够提供线索,确认侦办方向,有时凭借依据能够破获案子,捕获违法嫌疑人;能够凭借依据辨别其他依据的真伪;敦促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
3、依据的搜集程序。
依据搜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搜集依据首要经过勘验、查看、搜寻、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搜集和调取的依据应当是原物。只要在原物不方便转移、不宜保存或许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能够拍照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许内容的相片、录像。依据的相片、录像,只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许经判定证明实在的,才具有与原物平等的证明力。拍照依据的相片、录像,制造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原物寄存何处的阐明,并由制造人签名或许盖章。一切现已搜集到的依据都有必要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运用,更不答应破坏;关于或许发生环境和精神污染的依据,应当依照有关规则保管和处置。案子中的依据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交案子时,应当将依据伴随檀卷同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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