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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包办婚姻引起的财产纠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7:04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含爸爸妈妈在内)违反婚姻自由的准则,逼迫别人婚姻的行为。某些爸爸妈妈干与子女的婚事,是封建家长作风的体现,是对儿女人身权力(尤其是婚姻自主权)的严峻侵略。
《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则制止包办婚姻的行为。《婚姻法》第5条进一步规则:“成婚有必要男女双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包办婚姻背离了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准则及成婚条件,从法令层次上而言,属可吊销婚姻。
依据《婚姻法》第11条之规则,对包办婚姻受钳制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及人民法院提出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依据《婚姻法》第12条规则,可吊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5条解说,被吊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按一起共有处理。但有依据证明当事人一方一切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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