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1:50
《劳作合同法》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则了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处于注流位置的观念却是加付赔偿金问题应该去司法化,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
关于《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正确的了解应该是: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劳作者劳作报酬、加班费或许经济补偿的,劳作者能够向法院申述,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劳作报酬、加班费或许经济补偿,一起也能够建议加付赔偿金,但其加付的赔偿金假如想要取得法院的支撑,有必要有一个条件,即劳作者有必要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作报酬、加班费或许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作部门投诉,劳作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期限付出后,用人单位仍未付出的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假如未通过这一条件程序,劳作者直接建议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撑的。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则了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处于注流位置的观念却是加付赔偿金问题应该去司法化,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
关于《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正确的了解应该是: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劳作者劳作报酬、加班费或许经济补偿的,劳作者能够向法院申述,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劳作报酬、加班费或许经济补偿,一起也能够建议加付赔偿金,但其加付的赔偿金假如想要取得法院的支撑,有必要有一个条件,即劳作者有必要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作报酬、加班费或许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作部门投诉,劳作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期限付出后,用人单位仍未付出的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假如未通过这一条件程序,劳作者直接建议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