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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条件和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8:44
从2000年7月27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则,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保证制度系统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请求司法救助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当部分或悉数诉讼费用。


当事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助:

1、追索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日子的确困难;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许其他人身上海市股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补偿,自己的确日子困难;

4、日子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许乡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日子来源的残疾人;

6、国家规则的优抚对象,日子困难的;

7、正在享用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或许收取赋闲救助金,无其他收入,日子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许不可抗力形成日子困难,正在承受国家救助或许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申述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人履行义务,日子困难的;

10、正在承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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