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后要求分割股权持股比例不同可以平均分割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3:38
股权是公民重要的产业之一,而在实践中夫妻离婚的时分,对股权进行切割时,发生的问题是十分多的,股权的切割是一起产业切割的难点,那么离婚后要求切割股权持股份额不同能够均匀切割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离婚后要求切割股权持股份额不同可不能够均匀切割
事例简介:原告离婚后恳求切割公司股权
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5日在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挂号成婚,2008年3月31日一起出资建立了台州市**展览有限公司,其间原告持股20%,被告持股80%。2012年8月27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同日办理了离婚挂号手续。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育及部分夫妻产业进行了处理,但对相同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的台州市**展览有限公司一切股权未处理。故恳求判令:依法切割夫妻一起产业台州市**展览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法院判定:依法平分公司股权
经审查查明:2002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挂号成婚。2008年3月31日,台州市**展览有限公司建立,注册资本100000元,由原告出资20000元,由被告出资80000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除法定或两边有约好属夫妻一方产业外,归夫妻一起一切。原、被告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出资建立了台州市**展览有限公司,两边未清晰约好归于夫妻一方产业,在离婚时亦未约好坚持该公司股权状况不变,依法应归原、被告两边一起一切。一起共有人在共有的根底损失或许有严重理由需求切割时能够恳求切割。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免除,两边离婚协议中未触及该公司股权的切割,故原告能够要求切割。综上,原告的诉讼恳求建立,本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八条之规则,判定公司50%的股权归原告林某一切。
律师说法:离婚后要求切割股权 持股份额不同能够均匀切割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常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八条规则,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一起产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的,经审查该产业确属离婚时未触及的夫妻一起产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切割。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离婚后要求切割股权持股份额不同可不能够均匀切割”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公司是由夫妻一起产业出资建立的,在持股份额不一样的情况下,能够要求均匀切割。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