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必须承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5:12
无权署理,是指无权署理人署理别人从事民事行为,那么这种合同能否收效呢?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权署理行为只要通过自己追认才干使自己承当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指自己对无权署理行为在过后予以供认的一种单独意思表明。供认的意思表明应当以明示方法向相对人作出,假如仅向无权署理人作出这种表明,则有必要使相对人知晓才干发生供认作用。一旦作出供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署理权,从而使无权署理具有与有权署理相同的法令作用。供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也就是说,一旦供认,因无权署理所缔结的合同从建立之时开端即发生法令效能。
在法令上,自己是否作出供认,是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学者常常称其为“供认权”,它在性质上归于构成权之一种。供认既然是自己所享有的一种权力,那么自己有权作出供认,也有权回绝供认。假如自己清晰表明回绝供认,则无权署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署理所缔结的合同不能对自己发生法令效能。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权署理行为只要通过自己追认才干使自己承当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指自己对无权署理行为在过后予以供认的一种单独意思表明。供认的意思表明应当以明示方法向相对人作出,假如仅向无权署理人作出这种表明,则有必要使相对人知晓才干发生供认作用。一旦作出供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署理权,从而使无权署理具有与有权署理相同的法令作用。供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也就是说,一旦供认,因无权署理所缔结的合同从建立之时开端即发生法令效能。
在法令上,自己是否作出供认,是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学者常常称其为“供认权”,它在性质上归于构成权之一种。供认既然是自己所享有的一种权力,那么自己有权作出供认,也有权回绝供认。假如自己清晰表明回绝供认,则无权署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署理所缔结的合同不能对自己发生法令效能。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