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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能不能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08:39
问:
我刚刚应聘到一家公司作业。上岗前,公司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训练。人事司理对我说,训练期间不算正式作业,每个月发给我400元生活费。训练期满后,公司依照我在训练期间的体现,决议是否聘任。请问人事司理的说法是否有法令依据?
答:
人事司理的说法没有法令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条规则,劳作者享有承受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力。职前训练是劳作者的权力,也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训练是用工的一种方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故自你参与训练的第一天起即与公司树立了劳作联系。
一起,依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五条规则,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的80%或许不得低于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标准。你公司给你400元生活费的做法也违反了我市2011年1160元的最低薪酬标准。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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