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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有什么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2:25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驭制动功能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越核定载质量的沪AQ6310、沪B2932挂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由北向南行进至嘉松中路4697号处,因未按操作标准安全驾驭、操作不妥碰击中心隔离带后又碰击前方在人行横道上由西向东行走至此的被害人任信珠,后又与行进至此的被害人饶思平驾驭的电动自行车发作磕碰,致被害人任信珠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及被害人饶思平车损的严重交通事端。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确定,被告人刘某某驾驭超越核定载质量未达30%、制动功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操作标准安全驾驭、操作不妥,且机动车行为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经过人行横道未泊车让行发作交通事端,是本起事端的悉数过错方,负事端的悉数职责。
另查明,肇过后,被告人刘某某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照实供述了闯祸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被害人任信珠的居民逝世医学证明书,证人饶思平、侯孝珍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张岚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交通事端现场勘查笔录、路途交通事端现场图、相片、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定见书,上海市路途交通事端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路途交通事端物损评价中心物损评价定见书,过磅单,车辆信息,驾驭证、行进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驭证查询成果,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依据证明,足以确定。
被告人刘某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一人逝世的严重事端,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依法应予惩办。肇过后,被告人刘某某电话报警,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是自首,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罪名及确定其系自首的公诉定见正确,本院予以承认。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分。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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