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格式合同有没有效 谁说了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6:18【案情介绍】
1999年12月12日,厦门喜盈门公司的车牌为闽E/00561的小卡车与厦门湖里区嘉禾运送公司的小卡车(闽D/12890)在开元区禾祥西路相撞。事端发作后,交警部门作出确定,喜盈门公司的驾驶员负非有必要职责。喜盈门公司的小卡车事端受损后,共花了维修费12126元。按该公司向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投保的合同约好,稳妥公司应补偿车辆的部分丢失。
2000年头,喜盈门公司数次派人到车辆投保地点公司——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漳州市龙海支公司交涉,均未取得理赔。稳妥公司对交通事端确定并无贰言,不予理赔的理由是——依照机动车稳妥格局合同第十九条规则——喜盈门公司有必要先向事端首要职责方,即厦门嘉禾运送公司小卡车驾驶员甘某申述索赔,不然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对此,喜盈门公司提出质疑:投保车辆发作事端后,依照惯例,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力现已转给了稳妥公司,在法律上又称“代位求偿权”。而由投保人自己费时吃力费钱去打官司,最终得来的补偿也都是稳妥公司的,这不等于是让投保人花诉讼费帮稳妥公司讨钱吗?
2001年3月,屡次交涉未果后,喜盈门公司抛弃了申述事端第三人的计划(照喜盈门公司行政部汤司理的说法是,申述状都现已写好了),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状告中国人民稳妥公司龙海支公司,要求稳妥公司理赔。
案子通过揭露开庭审理,6月15日由龙海法院审判员郭漳明独任审判作出判定,依据《稳妥法》第39条、第44条和《合同法》第39、40、56、60条,判定该稳妥格局合同第十九条属无效条款,人保龙海支公司应付出喜盈门公司补偿稳妥金2950元及施救费100元。
【不合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向肇事者第三方索赔是稳妥公司的职责,而不是投保人的职责。合同要契合公正准则。像喜盈门公司这种案例,两边的职责都清楚了,补偿金额也都已清楚了,稳妥公司对事端第三人有追讨补偿的职责,却要投保人做这么多额定的作业,这对投保方是很不公正的。依照《稳妥法》规则,事端发作后,向第三人追讨补偿的权力现已归于稳妥公司的了。法律上称之为“代位求偿权”。而稳妥公司照格局条款的第十九条这样操作,那稳妥公司不是永久都不必打官司了?只需坐着等投保人把事端对方的补偿金追讨来再自动送到公司来,那也太简略了。那稳妥公司就不必行使“代位求偿权”了。
此外,投保人帮着稳妥公司追讨补偿,这期间的诉讼费、车马费等等都得由投保人承当,更是很不公正的一种做法。把追讨补偿的职责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等于是强求投保人在替稳妥公司打官司。且依照稳妥公司的惯例做法,假如官司打起来遥遥无期一向没有成果,那稳妥补偿金不也是跟着遥遥无期吗?那用稳妥来下降危险的含义又何能得以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