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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23:27
袁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2005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因焊接作业中急须用铁板质料,袁某到剪板机房取铁板,剪板机房工人不在,袁某便自行敞开剪板机剪铁板,在入铁板时,被剪板机切伤左手。当日被单位送往医院诊治,确诊为: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离断伤,住院25天。袁某向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劳作局受理后,向某机械厂宣布期限举证通知书,某机械厂提交书面资料,证明袁某的正常作业责任是对起重机臂进行焊接,无权到下料车间下料,其作业时间串岗、违背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不是实行本职作业,不该归于工伤。劳作局经查询后,以为袁某虽是自行操作剪板机,但其意图是为了作业,是在作业时间、作业场所、因作业原因受伤,其所受损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则,确定属因工挂彩。某机械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以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本案,劳作局受理袁某的工伤确定请求后,向某机械厂宣布期限举证通知书,某机械厂没有提交根据证明袁某因从事了与出产、作业无关的业务而遭到损伤,也未供给根据证明有法令、法规规则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景象。因而,根据根据规则,应确定袁某受伤与作业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袁某因作业需要到剪板机房领料,因作业人员不在,自行开动剪板机受伤,其作业动机是为了单位利益,并非为自己谋取私利,客观上也是为单位发明经济效益而受伤,因而应当确定袁某属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劳作局作出袁某属因工挂彩的决议,根据足够,适用法令正确,应予保持。厂方以为袁某违背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能够按违背劳作纪律对其进行处理,但不能据此作为不得确定为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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