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执行机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20:23
听讼网网友发问:你好,律师,控制的履行机构是什么
听讼网律师答复:
刑法第38条规则:“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可见,控制的履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履行控制,是指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定,对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调查、评议和改造。公安机关在履行控制时,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定,奉告被判控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有必要恪守的有关规则,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寓居地的有关大众宣告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过、控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等。履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把被控制的犯罪分子列为要点人口依法进行办理,避免漏管失控。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大众对罪犯逐一树立监督调查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服法教育和监督调查。定时组织大众对被控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关于呈现迁居、逝世等变化状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机关。应当弛刑的,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弛刑建议书,由受理弛刑建议书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决。假如在控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许发现其他罪,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
依据刑法第39条的规则,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在履行期间,应当恪守下列规则: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依照履行机关的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迁居,应当陈述履行机关同意。依据上述规则,控制自身不包括剥夺政治权力的内容。假如被控制的犯罪分子需求剥夺政治权力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力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控制的期限持平,一起履行。
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即应向自己和其所在单位或寓居地的大众宣告免除控制,而且发给自己免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的,一起宣告康复政治权力。
听讼网律师答复:
刑法第38条规则:“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可见,控制的履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履行控制,是指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定,对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调查、评议和改造。公安机关在履行控制时,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定,奉告被判控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有必要恪守的有关规则,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寓居地的有关大众宣告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过、控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等。履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把被控制的犯罪分子列为要点人口依法进行办理,避免漏管失控。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大众对罪犯逐一树立监督调查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服法教育和监督调查。定时组织大众对被控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关于呈现迁居、逝世等变化状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机关。应当弛刑的,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弛刑建议书,由受理弛刑建议书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决。假如在控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许发现其他罪,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
依据刑法第39条的规则,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在履行期间,应当恪守下列规则: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依照履行机关的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迁居,应当陈述履行机关同意。依据上述规则,控制自身不包括剥夺政治权力的内容。假如被控制的犯罪分子需求剥夺政治权力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力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控制的期限持平,一起履行。
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即应向自己和其所在单位或寓居地的大众宣告免除控制,而且发给自己免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的,一起宣告康复政治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