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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业主财产被盗物业公司都要赔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0:54

      惠州专业律师物业胶葛律师 胡海良 13500174560
    胡丽琴13528099456
    原告:
陈先生
    被告:惠州某物业办理公司
    2009年5月,原告购买了惠州市上排某小区楼盘后,与被告签订了新房入住协议书。
6月18日,原告下班后将摩托车未加防盗设备就停放在小区内。第二天上班时,忽然发现摩托车不知去向,便当即报警,此事至今未破案。10月,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摩托车的丢失。
    剖析:物管企业向业主发放车辆进出凭据,业主向物管企业交纳泊车费,业主与物管服务企业就形成了泊车办理服务的法律关系,物管企业就应当实行保证车辆安全的防备职责。如果因物管企业疏于实行安全防备职责导致业主车辆被盗,物管企业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可是,如果物管企业已实行了安全防备职责,业主车辆被盗是因为业主本身忽略或许其他原因形成,则物管企业免于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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