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20:48发布部分: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清晰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令地位,保证工会依法独当一面地行使权力和实行义务,维护员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展开,根宪法和工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协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有权按照工会法和我国工会规章的规则,参与和安排工会,依法展开工会活动。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安排,是我国工会的基层安排,是本企业员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民法通则规则的 法人条件的,依法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 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撑企业搞好出产和经营管理。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撑工会依法展开活动。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安排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树立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投产后未树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企业宣传工会法等法令、法规,辅导员工组成工会。
相关法规: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树立工会安排应当经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树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缺乏25人的,由会员选举产生安排员1人,安排工会会员展开活动。
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外商投资企业女员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能够设女员工委员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工会经与企业洽谈,能够设专员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供认我国工会规章,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或工会筹备组同意,能够成为工会会员。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力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应当树立洽谈准则,和谐员工和企业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和协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企业实行国家和本省有关 薪酬、福利、劳动管理、劳动维护、劳动保险、安全出产、女员工特别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法令、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企业违背法令、法规,侵略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催促企业予以纠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分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员工同本企业签定团体 劳动合同,或辅导协助员工与企业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