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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是否有比例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9:08

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则: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项规则是否有对所转让股权的份额约束或公司性质约束?例如,甲企业转让其全资子公司乙(为房地产公司)的30%股权给丙企业,是否不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第191号)
一、以无形财物、不动产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利润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鉴于深圳市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动力出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一起转让深圳动力(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方式体现的财物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讨,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则纳税。
依据上述文件规则,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则,没有股权转让份额的约束,可是假如转让的股权,其体现方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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