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4:34
发布部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 1994年8月1日起实施)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期货商场处理安排第三章 期货生意所的树立、改变和中止第四章 期货生意所的安排第五章 期货生意会员第六章 期货生意安排第七章 期货生意事务第八章 期货结算安排第九章 期货生意处理第十章 期货交割第十一章 境外期货生意处理第十二章 期货职业协会第十三章 仲 裁第十四章 法令职责第十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习惯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和社会展开的需求,遵循国家宏观调控方法,加强期货商场处理,规范期货生意行为,维护期货生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商场次序,促进期货商场展开,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期货生意所、从事期货生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期货生意,是指在期货生意所内进行的期货及其期权规范化合约的生意。 第四条 期货生意有必要恪守揭露、公平、公平、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五条 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担任本省期货商场的一致处理。省期货职业协会实施职业自律处理。期货生意活动实施期货生意所自我处理。 第六条 期货生意所、期货生意安排应拟定方法,完善准则,加强期货生意危险处理。 第七条 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期货生意所及其作业人员不得参加期货生意。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作业人员不得参加期货生意。第二章 期货商场处理安排 第八条 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按照法令、法规和本法令担任全省期货商场处理,其办事安排担任日常作业。 第九条 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的职责是:(一)遵循、实施国家期货商场处理的法令、法规和本法令;(二)监督、处理期货生意所和期货职业协会的作业;(三)查看期货生意所、期货生意安排的树立、改变和中止;(四)查看期货生意所的规章、规矩;(五)调停、处理会员与期货生意所、期货结算安排之间发作的胶葛;(六)查办或参加查办违背期货商场处理法令、法规的行为;(七)抉择采纳紧急方法,确保期货商场正常运转;(八)其他职责。第三章 期货生意所的树立、改变和中止 第十条 期货生意所是指依法树立、安排期货生意的非营利性安排。期货生意所是独立法人,以其产业承当有限职责。 第十一条 树立期货生意所应契合下列条件:(一)地址要契合期货商场展开规划,具有较好的流转、金融、信息条件;(二)有确认的契合期货生意要求的上市种类;(三)具有契合规矩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与生意规划和上市种类相习惯的场所、设备、通讯和交通条件;(五)拟定有生意规矩和处理方法;(六)法令、法规规矩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请求开办期货生意所,应当向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提交以下文件:(一)请求陈述;(二)期货生意所规章;(三)期货生意规矩;(四)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要求供给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期货生意所规章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称号;(二)主旨、功能;(三)树立方法;(四)作业、生意场所和其他设备地点地;(五)会员资历条件和参加、退出程序;(六)会员大会的权力和职责;(七)会员权力、职责;(八)安排设置、职权和议事规矩;(九)财政与结算处理;(十)劳作人事处理;(十一)收入分配运用方法;(十二)开设年限;(十三)管帐、审计准则;(十四)改变、中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五)规章、规矩修订方法;(十六)其他需求在规章中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期货生意规矩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上市种类;(二)生意时刻;(三)生意方法;(四)生意的间断;(五)规范化合约的规矩;(六)结算及交割;(七)确保金、危险基金的交纳和处理;(八)手续费的收取;(九)会员帐户的审计方法;(十)生意中制止行为;(十一)违背生意规矩的处置方法;(十二)期货生意胶葛的处理;(十三)其他需求在规矩中规矩的事项。 第十五条 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应在收到树立请求陈述及其他规矩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结查看作业,并按国家有关规矩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树立期货生意所。 第十六条 经赞同树立的期货生意所,应按国家有关规矩处理注册挂号手续。 第十七条 期货生意所遇有下列改变事项之一的,应向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提出请求:(一)称号;(二)地址;(三)法定代表人;(四)规章;(五)上市种类。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赞同后,期货生意所按有关规矩处理改变手续;生意规矩和其他重要事项的改变应向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存案。 第十八条 期货生意所自行抉择闭幕的,应向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提出请求,由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向原赞同机关报批。 第十九条 赞同闭幕的期货生意所,由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清算准则和程序,组成清算委员会,对期货生意所的产业、债款、债款进行全面清查结算;清算完毕后到原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手续。国家抉择封闭或因破产而闭幕的,按国家有关规矩处理。 第二十条 期货生意所供给服务,能够收取必定费用。期货生意所收益的处理、运用,承受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的监督。第四章 期货生意所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期货生意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整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由期货生意所规章规矩。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结束会议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非会员理事和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由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与有关部分、单位洽谈确认,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发作。理事会成员不少于七人,理事会中会员理事人数不超越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由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在理事中提名,理事会经过。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经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确认期货生意所的作业方针和展开规划;(二)依据理事长的提名,抉择录用总裁,并报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赞同;依据总裁的提名,抉择录用副总裁、总经济师、总管帐师、总工程师等高档处理作业人员;(三)抉择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四)听取期货生意所作业陈述,审定时货生意所年度作业计划;(五)经过期货生意所财政预算、决算计划;(六)抉择会员的接收、改变和会员资历的撤销;(七)修订期货生意规矩;(八)抉择对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档处理人员的奖惩;(九)应由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总裁为期货生意所的法定代表人。总裁对理事会担任,其首要职责是:(一)安排实施理事会抉择,掌管期货生意所的日常作业;(二)提出期货生意所展开规划、年度作业计划和财政预、决算计划草案;(三)抉择期货生意所作业安排设置;(四)抉择对期货生意所作业人员的奖惩;(五)期货生意所规章和理事会颁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成的期货生意所,其董事会的组成、职责以及总裁的发作、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令规矩实施。 相关法规: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董事会)承受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期货生意所依据作业需求,能够树立资历查看委员会、生意委员会、价格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督查委员会、裁决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总裁领导下展开作业,对理事会担任。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由期货生意所规章规矩。第五章 期货生意会员 第二十九条 期货生意实施会员制。期货生意会员是有权派出出市代表,在期货生意所开设的生意厅内进行期货生意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条 会员应具有以下资历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历;(二)注册资本契合期货生意所规矩数额;(三)商业诺言杰出,近三年内没有严峻违法记载;(四)具有杰出的生意设备和通讯条件。国家明令规矩不得参加期货生意的企业不得成为会员。 第三十一条 期货生意所实施会员资历确保金制。赞同接收为会员后,资历确保金应按期货生意所规矩时限汇入期货生意所帐户。逾期不汇的,视为主动抛弃会员资历。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赞同接收为会员的,期货生意所应发给《会员证》,核定生意座位,并予以布告。 第三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力:(一)参加会员大会,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二)参加期货生意一切关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三)派出出市代表直接出场生意;(四)运用期货生意所内的公共设备,享用期货生意所供给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五)请求展开期货生意事务;(六)对期货生意规矩、处理准则提出修正弥补定见;(七)对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期货生意所的作业提出批评、主张;(八)对违背期货处理法令、法规的行为进行指控、申述;(九)其他权力。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实施下列职责:(一)严格恪守期货处理法令、法规;(二)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的抉择;(三)承受期货生意所的处理;(四)按规矩向期货生意所缴付各种费用;(五)定时向期货生意所供给企业状况和财政报表;(六)承受期货生意所对生意活动和财政状况的查看。 第三十五条 会员资历能够抛弃。抛弃会员资历的,应向期货生意所提出请求,并经期货生意所赞同。会员资历能够转让。转让会员资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别离向期货生意所提出请求和相关文件,并经赞同。期货生意所对严峻违法、违规的会员,能够间断、撤销其会员资历。抛弃、转让会员资历的或被期货生意所撤销会员资历的,应在规矩期限内整理持仓期货合约,清偿期货债款。 第三十六条 会员如遇下列状况,应当在十日内向期货生意所提交陈述书:(一)法定代表人改变;(二)注册资本总额改变;(三)法定地址及运营场所改变;(四)经济状况发作严峻改变;(五)发作经济、刑事诉讼案子;(六)中止运营期货事务;(七)获得其他期货生意所会员资历。第六章 期货生意安排 第三十七条 期货生意安排是指依法树立的期货生意公司以及经过赞同能够从事期货生意事务的会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树立期货生意安排。 第三十八条 期货生意公司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契合规矩的公司称号;(二)有规范的公司规章;(三)有固定的场所、合格的通讯设备和杰出的同步报价体系;(四)注册资本契合国家规矩;(五)有与生意事务相习惯的从业人员;(六)有完善的安排安排和健全的财会准则;(七)法令、法规规矩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期货生意人是期货生意安排为客户从事期货生意事务的人员。期货生意人从事期货生意事务,有必要获得国家授权部分颁布的资历证书。 第四十条 期货生意安排的一切期货生意人应当报地点期货生意所存案;期货生意安排应当加强对期货生意人的处理;对在期货生意活动中因采纳不合法手段危害别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期货生意人,期货生意安排应予以处理,并先行承当补偿职责,处理成果应及时奉告期货生意所和期货职业协会,期货生意所或期货职业协会应予以发布;情节严峻的,期货生意所能够提请有关部分撤销其期货生意人资历。第七章 期货生意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期货生意安排的生意事务应当恪守期货生意规矩,承受期货生意所的监督查看。 第四十二条 期货生意事务应当恪守以下规矩:(一)期货生意安排有必要照实向客户供给自己的资信和事务状况;(二)客户具有自由挑选期货生意安排的权力,不得逼迫客户托付;(三)自营事务与生意事务有必要分隔,自营事务与生意事务一起发作时,有必要优先处理生意事务;(四)生意事务之间、自营事务与生意事务之间的生意,有必要经过期货生意所进行,不得暗里对冲;(五)期货生意安排承受客户托付前,有必要向客户供给《期货生意危险提醒书》,照实说明期货生意的危险。客户清晰其意义后,有必要在《期货生意危险提醒书》上签字认可;(六)期货生意安排在承受客户托付前,应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查看,抉择是否承受托付;(七)客户和期货生意安排在确认托付和承受托付时,两边有必要签定《托付生意协议书》,清晰两边权力、职责和面对的危险。 第四十三条 从事期货生意事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走漏客户的托付事项或与之有关的信息;(二)对客户作获利的确保;(三)运用客户帐户、名义为自己或别人从事生意或私行动用客户资金;(四)夸张宣扬或成心供给不实信息;(五)为未办开户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客户从事生意;(六)未按客户的托付事项或条件从事生意;(七)有损于公平生意和客户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期货生意由客户向期货生意安排下达指令而发作,经过出市代表在生意厅实施指令而完结。客户下达指令应当清晰、详细,并运用能够存查的方法。客户、期货生意安排下达、承受、实施、反应指令,应当记明月、日、时、分。 第四十五条 期货生意安排应在客户授权规模内进行生意,超出授权规模的,由期货生意安排承当法令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期货生意安排与客户达到托付生意协议后,客户应按协议规矩交纳必定数额的开户资金。期货生意安排收取客户的一切资金有必要存入期货生意所指定的银行,并应与其自有资金分设帐户。 第四十七条 期货生意安排为客户从事生意事务达到生意的,能够收取佣钱。 第四十八条 期货生意安排应对客户进行期货事务培训,并向客户供给生意状况、有关信息、商场分析和有关期货生意的咨询。 第四十九条 期货生意安排一切生意事务,有必要保存完好的档案材料。与生意有关的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二年。第八章 期货结算安排 第五十条 期货结算安排是经过处理期货生意结算、期货合约标的物交割、处理确保金、危险基金等事务,确保期货合约实施的安排。 第五十一条 期货结算安排的树立,能够组成独立的结算公司,也能够由期货生意所与金融安排一起组成隶属于期货生意所的结算中心,经赞同也能够由期货生意所组成。 第五十二条 会员有必要在结算安排树立帐户。期货生意所内的一切期货生意和期货合约标的物交割,由结算安排一致对会员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 结算安排的首要功能:(一)为生意两边处理结算;(二)一方未履约时,先行履约,确保期货合约悉数完好实施。结算安排履约后,获得追偿权;(三)及时精确地登录和编制生意会员的财政活动帐表,监督其财政和运营状况;(四)处理结算资金,处理资金汇划和联行汇划事务;(五)计算、挂号和陈述每日的生意状况;(六)评价会员的资信状况。 第五十四条 结算安排实施每日结算制。当日成交合约的结算和资金划转应当在下一个生意日开市前完结,并将结算成果告诉有关会员。 第五十五条 结算安排应对会员生意、财政状况保存隐秘;不得不合法向别人供给会员的生意状况与帐表材料。 第五十六条 期货生意实施结算预备金准则。结算预备金是指会员在开端生意之前存入结算安排能够随时进行结算划转的资金。 第五十七条 期货生意实施确保金准则,确保金分为:初始确保金和追加确保金。 第五十八条 会员不能准时交存满足的追加确保金时,期货生意所或结算安排有权采纳下列生意确保方法:(一)暂停该会员生意;(二)对该会员持仓合约强行平仓;(三)动用该会员的结算预备金、会员资历金或其他资金实施补偿职责。 第五十九条 期货生意所或独立的结算公司树立特别危险基金,用于在特别状况下的生意危险担保。特别危险基金的提取方法和份额,由期货生意规矩规矩。 第六十条 期货生意安排对客户的结算方法参照结算安排的结算方法拟定,参照结算安排的结算方法参照结算安排的结算方法拟定,拟定,并报结算安排认可。 相关法规: 第六十一条 结算安排应树立完好的结算档案,并至少保存五年。第九章 期货生意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期货生意活动有必要在期货生意所开设的生意厅内进行,在生意厅内按照期货生意规矩成交的期货合约具有法令效力。 第六十三条 生意厅的开市、闭市时刻由期货生意所规矩。 第六十四条 期货生意所向生意厅派出生意掌管人和生意监督员,掌管、监督生意活动,保持生意次序。 第六十五条 开市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状况,期货生意所可宣告暂停生意;在此之前成交的合约仍属有用。 第六十六条 期货生意能够采纳揭露竞价生意的方法,也能够采纳计算机竞价生意的方法。 第六十七条 期货生意实施头寸限额准则。期货生意所应规矩每个会员分种类最多可持有的期货合约数量;并有权依据生意状况对持仓数量过大的会员期限平仓。 第六十八条 期货生意实施每日价格停板额制。每一个生意产品的每日最大价格动摇约束,由期货生意规矩拟定。 第六十九条 结算价的计算方法,由期货生意规矩确认。 第七十条 期货生意所应及时将每个生意日的成交状况向国内外发布。第十章 期货交割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割为期货合约标的物一切权的搬运。交割的详细作业由结算安排监督完结。 第七十二条 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每一个生意日均可进行交割;在最终生意日未平仓的期货合约,有必要进行交割。期货交割实施仓单交割、差价交割、洽谈交割等方式。交割的详细程序和方法,由期货生意规矩规矩。 第七十三条 什物交割实施定点库房仓单交割制。定点库房是寄存产品期货合约标的物的场所。仓单是定点库房开具的货品一切权的凭据,也是从定点库房提取什物的凭据。定点库房对其开具的仓单负有即时实现职责。 第七十四条 卖方会员提交的仓单所代表的产品等级,有必要契合期货生意所确认的质量规范等第;代替等第价格距离,实施升、贴水计价。 第七十五条 仓单能够生意。仓单持有者能够将具有的仓单,在期货生意所开设的仓单生意场所进行生意。详细生意方法由期货生意所拟定。第十一章 境外期货生意处理 第七十六条 省内期货生意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事务,应经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查看,并报国家有关部分赞同。 第七十七条 省内期货生意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事务的,有必要挑选由国家专门处理安排指定的境外期货生意所和期货生意公司,并上报拟选为其署理事务的境外期货生意公司和期货生意所的基本状况。 第七十八条 省内期货生意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事务,有必要留存悉数单据和凭据,并在规矩期限内照实向客户提交,不得暗里对冲。第十二章 期货职业协会 第七十九条 省期货职业协会是期货职业自我教育、自我处理、反映会员定见、维护会员权益的自律性安排。期货职业协会由期货生意所、期货生意安排、期货职业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省期货职业协会实施会员制。会员享用协会规章赋予的权力,承当会员应尽的职责。 第八十条 省期货职业协会以“处理、辅导、维护、和谐”为主旨展开作业。 第八十一条 省期货职业协会的安排安排、作业准则等由期货职业协会规章规矩。第十三章 仲 裁 第八十二条 期货生意所的裁决委员会,受理期货生意中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作的胶葛。对发作的胶葛,当事人依据事前缔结的裁决条款或过后达到的裁决协议,向期货生意所的裁决委员会请求裁决。事前未缔结裁决条款或过后未达到裁决协议或不属于裁决规模的,当事人一方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八十三条 裁决委员会审理案子应树立裁决庭。裁决庭由裁决员三人组成,当事人两边别离选定裁决员一人,裁决委员会指定裁决员一人担任首席裁决员。 第八十四条 裁决庭依据国家法令、法规和本法令以及期货生意规矩对胶葛进行判决。裁决规矩由期货生意所拟定,报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赞同。 第八十五条期货生意所裁决委员会的判决为结局判决。对发作法令效力的裁决抉择书,当事人应当实施。一方在规矩期限内不实施的,另一方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施的,当事人能够依据两边达到的书面裁决协议从头请求裁决,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第十四章 法令职责 第八十六条 期货生意所违背本法令规矩的,由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依据不同状况,责令改正,单处或许并处正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责令闭幕。期货生意所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矩的,由期货生意所或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十七条 期货生意安排、从事自营事务的期货生意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依据不同状况,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正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撤销其运营事务资历:(一)未经赞同,私行从事期货事务;(二)虚伪宣扬,成心供给不实信息,诱迫客户参加期货生意;(三)不按规矩将生意事务与自营事务的帐户分隔;(四)在与客户相同价格条件下,先为自己进行生意;(五)私行移用客户结算预备金和确保金;(六)走漏客户的托付事项或与之有关的信息;(七)运用客户帐户或名义为自己做生意;(八)暗里对冲;(九)虚伪生意;(十)暗里勾结生意;(十一)向期货生意所供给假陈述、假材料;(十二)分布流言,制作商场假象;(十三)操作商场;(十四)违背本法令的其他行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人员,由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单处或并处正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期货生意安排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分按照法令、法规处理:(一)损坏期货生意所的各种设备;(二)严峻打乱期货生意次序;(三)阻碍期货生意所作业人员实施职责;(四)盗取、损坏期货生意所计算机数据、程序;(五)假造、涂抹仓单;(六)其他违背法令、法规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期货生意安排、从事自营事务的期货生意会员、期货生意人违背本法令第 八十七条规矩,一起违背期货生意所规章、规矩的,由期货生意所按照规章、规矩的规矩给予处置,并将查办状况及时向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陈述。 第九十条 因为期货生意所、期货生意安排的职责给别人形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作出的处置抉择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置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请求复议;对复议抉择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复议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施处置抉择的,由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令实施中的详细使用问题由省期货商场行政处理部分担任解说。 第九十三条 本法令自1994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