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否对术后遗留异物的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8:18原告易顺发
被告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以下简称结核病医院)
一、案情
2006年3月15日,原告易顺发因患气管恶性肿瘤到被告结核病医院就诊,2006年4月19日结核病医院为其进行颈部切断气管肿物切除术,术后易顺发恢复杰出。2006年5月24日,CT查看显现易顺发气管内有一段长6-7cm的异物,经查看为颈部切断气管肿物切除术后引流管留传,当晚结核病医院为易顺发进行残留管取出术,术后易顺发创伤愈合及恢复状况杰出。术后两日左右易顺发呈现腹泻、吐逆状况,易顺发持续在结核病医院住院医治,后状况有所好转,2006年6月15日易顺发出院。整个医治期间易顺发共花费医疗费68235.12元,其间2006年4月19日至6月15日期间所花费医疗费为41530.92元,2006年5月24日至6月15日期间所花费医疗费为6186.94元。易顺发以为结核病医院第一次手术将塑料管留传在气管内,严峻不负职责,第2次手术术后呈现腹泻、吐逆状况,直至出院没有恢复,结核病医院两次手术均不成功,应承当2006年4月19日第一次手术之日起至出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相关丢失。故易顺发要求被告结核病医院补偿其2006年4月19日第一次手术之日起至出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精力丢失费合计78 920.92元。结核病医院辩称第一次手术很成功,呈现引流管留传系医疗意外,不赞同补偿第一次手术期间的费用,赞同承当第2次手术所发作的医疗及误工等合理费用,但第2次手术后易顺发呈现吐逆、腹泻系消化系统疾病,与呼吸系统手术无关,不赞同承当因医治腹泻、吐逆所发作的费用。
二、审理成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结核病医院在为易顺发进行手术时将部分引流管留传在易顺发体内,其差错行为使易顺发不得不再次进行手术将体内残留的引流管取出,给易顺发形成经济丢失及身心苦楚,故对引流管取出术及术后住院期间所发作的合理丢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第一次所采纳的颈部切断气管肿物切除术系易顺发医治原发性疾病所需,术后虽将引流管留传,但手术作用杰出,易顺发要求结核病医院补偿第一次手术的费用依据缺乏。易顺发不能证明腹泻、吐逆系因第2次手术所形成的,不能确定第2次手术与腹泻、吐逆存在因果关系,但因结核病医院不能将医治腹泻、吐逆所发作的费用从第2次手术后的费用中别离,故对结核病医院不承当医治腹泻、吐逆相关费用的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判定:被告结核病医院补偿原告易顺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精力危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0960元。
一审判定后,两边均未上诉。
三、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结核病医院为易顺发进行第一次颈部切断气管肿物切除术将引流管留传在易顺发气管内,第一次手术所发作的相关费用及丢失结核病医院是否应当承当。对此存在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医疗行为形成患者人身危害而且医疗机构确有差错的,医疗机构应承当相应的危害补偿职责,结核病医院第一次手术存在差错,并形成了人身危害结果,因而结核病医院应当对第一次手术所发作的费用及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结核病医院的第一次手术尽管存在差错并形成了危害结果,但依据患者的病况及手术后的恢复状况,能够确定结核病医院的第一次手术基本上是成功的,而第一次手术系为患者医治原发性疾病所需,应由患者自己承当,结核病医院应当只对医疗差错所导致患者的丢失承当职责,而不该承当第一次手术发作的相关费用。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为医治原发性疾病所采纳的医疗办法,即便发作了医疗过错,但从医治原发性疾病的意义上讲现已获得了成功,而且医疗过错并不影响该医疗办法获得的成果在患者身体上得以完成,那么医治原发性疾病所发作的相关费用应当由患者承当,医方只需对因补偿医疗过错所发作的丢失承当职责。本案中,结核病医院为易顺发进行的第一次手术即颈部切断气管肿物切除术系为医治易顺发气管恶性肿瘤所需,手术中虽发作了留传引流管的过错,但依据易顺发手术前的病况及手术后的身体恢复状况,能够确定结核病医院的颈部切断气管肿物切除术现已获得了本质意义上的成功,而且该引流管留传的医疗过错并未影响此次手术所获得的成果在易顺发身上得以完成,因而此次手术所发作的相关费用应当由易顺发自己承当。为补偿此次医疗过错所发作的结果,需求为患者进行再次手术以取出第一次手术后的留传物,因而第2次手术的发作便是此次医疗过错所发作的危害结果,因而第2次手术所导致的费用及丢失即为该医疗过错所发作的丢失,结核病医院应当对此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