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5:04各类进出口企业收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求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申领单位因故需求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用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许可证更改请求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榜首、二联交原发证机关;
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标准和数量等内容,须从头申领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有用期需求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用期内提出请求并供给进口合同。如的确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状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用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请求展期。
申领单位如丢掉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检查确属丢掉后按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