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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1:16

地役权是以别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当而运用的权力。其特征在于:1.地役权是运用别人土地的权力。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归于别人一切或许运用为要素。因为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建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2.地...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不动产挂号中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是怎么规则的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地役权是以别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当而运用的权力。其特征在于:
1.地役权是运用别人土地的权力。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归于别人一切或许运用为要素。因为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建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当的权力。运用供役地的意图,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当。不然,假如供役地不能供给需役地的便当,就不用设定地役权。而其所供便当,不是为需役地接受,而为特定人享用时,也不是地役权问题,而是人役权问题。至于所谓“便当”,泛指开发、使用需役地的各种需求,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能够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好。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法:应当采纳书面方法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效能: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一切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四)地役权的变化: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一般触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归于两个一切权人,其间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供给服务。其间需求奴役别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别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例如:你在海滨有一块平地,周围有一楼房,楼的主人给你必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意他观海的需求,你赞同并签约。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力便是地役权。楼房地点的土地为需役地,你的土地为供役地。
对应地,前一块土地一切权人被以为具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一切权人被以为顺便有供役的责任,称为地役人。因而,地役,从需役地的视点,地役权是一种权力,而从供役地的视点则是一种担负或责任。
作为一种对别人土地的一种廉价性权力,地役权从获得方法或发作根据上有两个,一个是根据法令规则,一个是根据当事人约好。据此可把地役权被分为两类:约好地役和法定地役。法定地役是根据法令规则发生的对别人土地的一种廉价性权力;而约好地役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好而发生的对别人土地的一种廉价性权力。法令之所以规则或人对别人土地享有地役,首要是因为假如不给予他这样的廉价,则他对自己的土地使用便不可能或不方便,法令强加给当事人供役责任,以使各自的土地都能得到有用的使用。而在法令上无供役责任时,一方当事人能够根据约好而赋予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其土地的权力,便发生了约好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则,“建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纳书面方法缔结地役权合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则,“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一切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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