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9:25
案情:
近来,张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依照两边在民政局离婚时到达的离婚协议约好,向其付出补偿金和协助款合计人民币120万元。
张女士诉称,2013年7月2日,我和王先生在民政局处理了离婚手续,一起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好王先生在离婚后应向其付出补偿金和协助款合计120万元。但现在王先生未按约好期间给付相应金钱,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实行协议。
王先生辩称,我和张女士结婚后,家庭开销并不是张女士一人所为,我无需给张女士任何经济补偿。关于协助款,归于赠与,但我现在决议吊销赠与。别的,离婚协议书是在诈骗和钳制的景象下签定的,相关约好都是无效的。
经审理后,法院以为,张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用,对两边都有约束力。王先生虽主张存在诈骗、钳制景象,但未提交相应依据,故两边应当依照协议约好实行各自责任。别的,即使两边协议约好的给付补偿款和协助款在形式上契合一般赠与景象,但此非独自的赠与合同,而是和人身联络、子女抚育等内容有机联络的全体,不能恣意吊销。因而,法院支撑了张女士了悉数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关于两边当事人在民政局处理离婚手续时所签署并经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关于两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一方要对协议中触及的产业切割事宜反悔,则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改变或吊销。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后未发现缔结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换言之,在没有诈骗、钳制景象下缔结的该种协议,应视为系两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沛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成果,即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显着不契合常理,如约好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级,但因协议内容触及婚姻联络的免除、子女的抚育、产业切割等一系列问题,互相不能恣意切割,也不能恣意吊销。因而,当一方不实行协议约好责任时,另一方诉至法院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撑。
因而,主张夫妻两边挑选经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在签署相关离婚协议时,务必要慎重考虑,一再权衡。切莫为了到达赶快离婚的意图而信口开河,而在离婚后又托故反悔,此举不光有违诚笃信用原则,更会给自己带来严峻的法律责任。
近来,张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依照两边在民政局离婚时到达的离婚协议约好,向其付出补偿金和协助款合计人民币120万元。
张女士诉称,2013年7月2日,我和王先生在民政局处理了离婚手续,一起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好王先生在离婚后应向其付出补偿金和协助款合计120万元。但现在王先生未按约好期间给付相应金钱,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实行协议。
王先生辩称,我和张女士结婚后,家庭开销并不是张女士一人所为,我无需给张女士任何经济补偿。关于协助款,归于赠与,但我现在决议吊销赠与。别的,离婚协议书是在诈骗和钳制的景象下签定的,相关约好都是无效的。
经审理后,法院以为,张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用,对两边都有约束力。王先生虽主张存在诈骗、钳制景象,但未提交相应依据,故两边应当依照协议约好实行各自责任。别的,即使两边协议约好的给付补偿款和协助款在形式上契合一般赠与景象,但此非独自的赠与合同,而是和人身联络、子女抚育等内容有机联络的全体,不能恣意吊销。因而,法院支撑了张女士了悉数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关于两边当事人在民政局处理离婚手续时所签署并经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关于两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一方要对协议中触及的产业切割事宜反悔,则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改变或吊销。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后未发现缔结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换言之,在没有诈骗、钳制景象下缔结的该种协议,应视为系两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沛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成果,即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显着不契合常理,如约好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级,但因协议内容触及婚姻联络的免除、子女的抚育、产业切割等一系列问题,互相不能恣意切割,也不能恣意吊销。因而,当一方不实行协议约好责任时,另一方诉至法院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撑。
因而,主张夫妻两边挑选经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在签署相关离婚协议时,务必要慎重考虑,一再权衡。切莫为了到达赶快离婚的意图而信口开河,而在离婚后又托故反悔,此举不光有违诚笃信用原则,更会给自己带来严峻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