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隐婚是否属于欺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1:32
在现在的社会中,隐婚在办公室上班族中越来越常见,特别是女人员工。入职时隐婚是否归于诈骗?听讼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令知识,请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
【事例简介】
2011年11月,女员工岳某应聘到一家外资日化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现已收取结婚证的她填了“未婚”,做起了隐婚一族。2012 年8月,岳某意外怀孕,并且有前兆流产的痕迹。为了住院“保胎”,岳某向公司阐明本相。不久,公司以“入职时存在诈骗”为由,书面通知岳某免除劳作合同。 岳某不服,以为婚姻状况本是个人隐私,无需奉告公司。而公司则出示公司规章制度,确有“员工供给虚伪材料的,公司有权将其辞退,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的规则。那么,女员工“隐婚”入职,是否构成诈骗呢?
【法令点评】
根据《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者奉告责任的规模仅限制在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作者不负有奉告责任。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而,单位知情权行使规模并不涉及到劳作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归于缔结劳作 合一起可以引起诈骗意思的事由规模,它既不是单位做出选用决议的法定根据,也不归于单位知情权的规模,并非员工有必要奉告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缔结劳作合一起的诈骗,隐秘婚姻状况的劳作合同持续有用。
【事例简介】
2011年11月,女员工岳某应聘到一家外资日化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现已收取结婚证的她填了“未婚”,做起了隐婚一族。2012 年8月,岳某意外怀孕,并且有前兆流产的痕迹。为了住院“保胎”,岳某向公司阐明本相。不久,公司以“入职时存在诈骗”为由,书面通知岳某免除劳作合同。 岳某不服,以为婚姻状况本是个人隐私,无需奉告公司。而公司则出示公司规章制度,确有“员工供给虚伪材料的,公司有权将其辞退,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的规则。那么,女员工“隐婚”入职,是否构成诈骗呢?
【法令点评】
根据《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者奉告责任的规模仅限制在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作者不负有奉告责任。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而,单位知情权行使规模并不涉及到劳作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归于缔结劳作 合一起可以引起诈骗意思的事由规模,它既不是单位做出选用决议的法定根据,也不归于单位知情权的规模,并非员工有必要奉告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缔结劳作合一起的诈骗,隐秘婚姻状况的劳作合同持续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