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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9:40
行政处分权是行政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利的法定主体,当然也是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法定主体。为此,《处分法》第15条规则:“行政处分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施行。”这一规则标明,
榜首,行政机关是施行行政处分的法定主体。
第二,只要特定的行政机关才行使行政处分权,详细哪些行政机关有权行使行政处分权,由法令、行政法规规则。
第三,特定的行政机关只能在其主管的规模以内行使处分权。
第四,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处分权时详细给予何种处分品种由法令、法规明确规则。
在处分施行中,暂时组织行使主管部门的职权问题较为遍及。各级政府习惯于建立一些暂时组织来开展工作,如各级政府建立的财税查看办公室、城市道路扩建办公室、冲击私运领导小组、调处土地山林胶葛办公室等。这些暂时组织是否具有行政处分的主体资格现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同志以为,应当承认暂时组织的处分主体资格,由于这些暂时组织在实践中以自己的名义实践行使了行政处分的权利,而且暂时组织是行政机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为法定的处分主体。另一部分同志则以为 ,不应当承认暂时组织的处分主体资格,由于处分主体资格具有严厉的法定条件,尽管暂时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践行使了处分权,尽管行使这些处分权利的根据来自于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方针文件的规则,可是 ,这都不能构成其成为合法的处分主体的理由,现在在处分实践中很多存在的暂时组织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看作是一种躲避法令的现象,应当经过完善我国的行政处分准则,严厉行政处分法律来处理。〔2〕笔者以为后一种定见契合我国行政处分的立法精力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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