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谨防四大误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9:34立遗言谨防四大误区
越来越多的人提早立遗言,为自己的产业指定承继人。南阳市公证处主任胡耘通知笔者,立遗言要谨防四大误区,避免遗言无效。
误区一:将夫妻一起产业混同为遗产
李兵和王好婚后买了套房,王好病逝后李兵与张玉成婚。李兵临终前立遗言:房子由张玉寓居,张玉死后由自己的两个子女承继。李兵的儿子以为,该房由亲生父母一起出资购买,与继母张玉无关,故其父所立遗言无效。
胡耘以为,李兵生前所立遗言处置了前妻王好的产业,王好的产业应由李兵和两个子女一起承继,所以,他对王好遗产比例所作的处置无效。
误区二:书面遗言未补办,口头遗言便无效
何老先生病危,他口头立遗言将产业留给大儿子。后来,何老先生化险为夷,没再以书面或录音的方式立遗言。两年后,何老先生逝世,大儿子要求承继遗产,但小儿子以为,应按法定承继来切割遗产。
依据《承继法》有关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但在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书面或许录音立遗言的,所立口头遗言无效。
误区三:让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遗言见证人
张老先生临终前,在法令服务所一位工作人员及大儿子、大儿媳在场的情况下,立遗言将产业留给大儿子。张老先生逝世后,其二儿子、三儿子以为应当依照法定承继来切割遗产。
公民立遗言需求见证人在场证明,《承继法》明确规则,见证人不得为承继人、受遗赠人或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因而,张老先生的遗言无效。
误区四:遗失法定承继人
陈老太临终前立下遗言,把产业留给除患精神病的三女儿外的其他4个子女。
按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像陈老太这样遗失了有法定承继权的三女儿的遗言,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