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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交通肇事死亡是否受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3:18
借车交通闯祸逝世,受理赔吗? ——析李永志与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办理局、钟建锋危害补偿胶葛案 朱友学 [案情] 被告钟建锋是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办理局干部。1999年7月27日,钟建锋驾驭该局鄂E21551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到县渔关镇  
[案情]  
被告钟某是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某局干部。1999年7月27日,钟某驾驭该局鄂E2****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到县渔关镇的老友李某?原告李永志之子?处去玩。当日17时30分左右,钟某与李某等老友一同在“文毛子”酒家喝酒聚餐之后,李某骑该摩托车载着唐某于当日20时40分在该镇东西路发作交通事端,致李逝世、唐重伤?李某1976年7月14日出世?。公安交警部门《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李某酒后驾车,车速操控不妥,判别失误,与停于路途右侧的鄂E20215东风大卡车左尾相撞,李某应负该事端的悉数职责。原告以为,被告钟某将摩托车交给无驾驭执照的李某驾驭,并且明知其酒后驾驭而不阻止,是形成事端的主要原因,应承当补偿职责。被告工商局应承当补偿职责和垫支职责。原告屡次找两被告索赔,并经交警调停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其安葬费3200元、逝世补偿费32400元、精神丢失2000元,算计37600元。  被告钟某辩称,我洗头时将钥匙放在案台上,李乘我不留意,未经我答应,私行拿钥匙将车骑走,车辆损坏已给我形成了严峻的经济丢失。要我负补偿职责没有法律根据。  被告五峰某局辩称:本局车辆办理制度完善,方法健全。原告酒后无证驾驭,形成危害成果,彻底与被告无关。被告钟某不该承当补偿职责,本局也不能实行垫支职责,更不能承当补偿职责。恳请法院驳回原告悉数诉讼恳求。  
[审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判以为:  原告之子李某驾驭机动车交通闯祸逝世,交警部门确定其负悉数职责。所以,该车辆办理人被告钟某对该交通事端的发作无差错,因而无职责;该车辆所有人被告工商局对该交通事端发作无差错,也无职责。故原告李永志的诉讼恳求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办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十?项规则,判定驳回原告诉讼恳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交纳。  
[分析]  
本案应怎么处理,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两被告应对原告的丢失给予恰当补偿。理由是:原告之子李某酒后驾车交通闯祸,致其逝世成果发作,其行为是形成这一成果的主要原因。车辆所有人被告工商局及被告钟某对该机动车办理不善、致危害成果发作,亦有必定差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则,对原告的丢失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系闯祸者的丢失怎么承当的问题,并非交通闯祸形成别人丢失发作的补偿胶葛。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则处理。车辆所有人、办理人有差错就承当补偿职责,没有差错就不承当补偿职责。原告恳求二被告承当补偿职责,其理由是被告对其车辆办理不善。详细是指该车辆办理人钟某将车交给无驾照的原告之子李某驾驭,并且明知其酒后驾驭而不阻止。被告工商局则是对其工作人员职责承当转承职责。所以,本案只需证明被告钟某对该危害成果发作有无差错,应否承当补偿职责即可明晰。  
其一,被告钟某将该车借给原告之子李某运用,没有检查其是否有驾照的职责。原告称是被告钟某将车交给闯祸者驾驭,被告钟某称是李某私行驾驭。被告钟某辩称的现实情节因原告之子逝世,不可能质证,难于确定。即便被告辩称的现实建立,原告之子李某未经许可而私行驾驭,但在事端发作的当天,被告钟某此前即将该摩托车交给李某驾驭——“在文毛子酒家聚餐后,由李某驾驭该摩托车将钟某、唐某带到小妹发廊洗头”。然后其又将车停放于无人保管的敞开环境,且被告钟某洗头时钥匙放在面前的案台上,在手、眼能及,彻底能操控的规模内,李某能够垂手可得地获得驾驭该车辆的钥匙,应视为其赞同原告之子驾驭车辆?或许持续运用?,与借给别人驾驭车辆景象相同。问题是车辆办理人钟某将该车借给原告之子运用,是否违背我国《路途交通办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则。  
原告之子李某是否有驾照,被告钟某有无检查的职责﹖不能混为一谈。首先得确定被告钟某是否是驾驭员﹖被告工商局的机动车怎么办理归于其内部办理权限规模,除了其专职驾驭员外,一般工作人员尽管被赋予办理机动车的职责,并非当然是驾驭员,也并非有必要是驾驭员才干办理车辆。驾驭两轮摩托车在现阶段仅仅一项专业技术,并非一项工作。假如钟某有驾照,具有此技术,并非就能由此确定其归于驾驭员,当然,假如其驾驭车辆过程中,毫无疑问其行为应适用《路途交通办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则,承受交警办理。已然驾驭两轮摩托车在现阶段仅仅一项专业技术,并非特定工作,原告之子李某向其借车无偿运用,假如借车人归于未年满十八周年的未成年人或许其他无行为能力人和约束行为能力人,则被告钟某?不管其是否驾驭员?均有职责检查其有无驾照,不然,被告工商局对危害成果发作应承当对其产业疏于办理?钟未将钥匙办理好?的职责。此职责的发作是根据民法关于公民和法人权力职责的一般规则,而不是依交通法规。由于原告之子李某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便被告钟某是被告单位驾驭员,也无检查其有无驾照的职责。  
其二、被告钟某也无检查原告之子开车时是否喝酒、酒精含量是否超支的职责。交通法规规则喝酒后不能驾驭机动车,是对驾驭车辆的人的要求,有人违犯此规则,对其进行办理归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即只要公安交警才有权力、也有职责管。其别人或许从道义上有权力职责,但没有法律上的权力职责?道义上的权力职责不能成为承当法律职责的根据?。  
其三、闯祸者的行为职责形成自己丢失,车辆所有人无补偿或垫支职责。交通闯祸危害补偿的归责准则是差错准则?体现为“职责确定”?,以当事人的差错为承当职责的根底。尽管交通闯祸职责者的丢失也是路途交通事端中的丢失,但车辆所有人只在闯祸者对别人形成危害,承当补偿职责时才发作垫支职责。《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垫支职责是在必定条件下?闯祸驾驭员无力补偿时?才发作,并且有权向闯祸者追偿。车辆所有人或许驾驭员所在单位为致害行为人即驾驭员承当转承职责?实践为一种连带职责?,意图是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及时得到救助与补偿。转承职责取决于车辆所有人与闯祸驾驭员客观上具有从属等联络或许与该车辆运转存在利益上的客观关联性,其片面上有疏于对行为人的监督、办理、指示等留意职责的差错。没有差错能够悉数追偿?可见车辆所有人并无本质补偿职责?。闯祸者的行为职责形成自己丢失,权力主体与职责主体为同一人,不能发作补偿联络,因而不能适用《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车辆所有人与闯祸者之间的权力职责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则。本案中原告之子李某交通闯祸,交警部门确定其承当悉数职责即100%,就没有其他职责主体。其行为导致自己逝世,由此发作原告的丢失,包含活跃危害?其开销的丧葬费等?和消沉危害?其可得利益的削减如逝世补偿费等?。原告要求二被告补偿,依照民法原理,侵权行为民事职责构成有必要一起具有四个要件,二被告不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均不是职责主体,所以与原告的危害成果之间无因果联络,二被告与原告不构成危害补偿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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