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离婚转移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4:59
案 情
宋某与雷某于2003年5月成婚。2014年3月,雷某申述离婚被法院驳回。2015年1月,雷某再次申述离婚,并要求依法切割夫妻一起产业。雷某向法院提交2014年1月之后的银行明细,显现卡内余额为262.37元。一审法院确认宋某名下存款为婚前房子拆迁款,判定两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一切。
二审期间,法院查询了雷某账户,显现2013年4月30日雷某名下工商银行存款为196240.32元,同日该卡转出5万元、卡取14.5万元,均至案外人雷双齐名下。2014年1月26日,卡内余额261.1元。雷某以为卡内存款为其运营饭店的收入,宋某以为卡内存款是其房子出租所得租金。雷某提出19.5万元用于归还其外甥女欠款,但未供给相应根据。庭审时,雷某赞同两边名下存款归各自一切,其另行付出宋某10万元,宋某表明赞同。但雷某庭审之后即反悔。
裁 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两边各自名下的产业归各自一切。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以为雷某将账户存款于诉讼前大额歹意搬运,要求依法切割该部分产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为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雷某始称该金钱用于家庭开支,后又改口称该金钱用于归还外债,前后陈说显着对立,对其建议亦未供给任何根据,且雷某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说和阐明。结合案子现实及相关根据,法院确认雷某存在搬运、躲藏夫妻一起产业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则,对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雷某应予少分。遂判定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现有存款归雷某一切,雷某付出宋某12万元。
评 析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行为的时刻节点怎么掌握。对此,有三种首要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字义解说为准,即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将夫妻一起产业不合法躲藏、搬运、变卖或毁损的,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理由是,在一方申述离婚至法院判定这段时刻内,往往发作一方将夫妻一起产业不合法躲藏、搬运、变卖等状况,并且此刻当事人离婚的意思表明外显,再行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的行为可推定为片面成心,具有差错。在此之前,即便一方有上述行为,如无其他根据证明,难以推定为成心,不存在少分或不分的根底,仅将其私行处置的产业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即可。
第二种观念以为,实践中,一些离婚前长时刻分家的夫妻,分家期间亦是藏匿夫妻一起产业的高发期,故而对“离婚时”的了解应作适度扩张解说,即以夫妻两边分家时起算。理由是,我国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产业制,没有树立非常态下的特别夫妻产业制,对夫妻分家景象,虽仍应坚持一起产业制,但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等行为,应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准则。
第三种观念以为,对“离婚时”的了解应作扩张解说,即不限时刻节点,只需离婚时成心隐秘其从前的私行处置行为,通常是较大额的非好心行为,均推定行为人存在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等行为,对其应予以少分或不分。首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七条规则,夫或妻非因日常日子需要对夫妻一起产业作重要处理决议,夫妻两边应当相等洽谈,获得一致意见。因而,一方私行处置夫妻一起产业的,理应补偿对方。
小编以为,第三种观念更为合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包含薪酬、奖金等均应归于夫妻一起一切。而夫妻一起产业的确认时限,当然是涵盖了整个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因而,关于严重产业的处置,一方无权私行处理,如一方私行处置严重夫妻一起产业,即侵略了另一方的产业权。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因两边产业的共有联系,被损害一方无法要求另一方补偿,但在离婚切割产业时,理应对这种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行为予以规制和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则,一方将夫妻一起产业不合法躲藏、搬运拒不交出的,或不合法变卖、毁损的,切割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产业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由此可见,法律制裁的是“不合法”“拒不交出”“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行为。因而,不论系何时从事上述行为,只需有隐秘、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等行为,均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必要时,还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予以制裁。
当然,在对“离婚时”作出扩张解说的一起,应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中所指的产业规模予以鉴别。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事署理规模内对产业的处置,不该被归入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制规模。一起,关于一方是否存在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的歹意行为,相同要予以检查确认,然后到达既要惩办歹意侵略另一方产业权的当事人的行为,又不会对正常的家事署理行为进行同时惩办,才不违反立法原意,到达应有的社会作用。
宋某与雷某于2003年5月成婚。2014年3月,雷某申述离婚被法院驳回。2015年1月,雷某再次申述离婚,并要求依法切割夫妻一起产业。雷某向法院提交2014年1月之后的银行明细,显现卡内余额为262.37元。一审法院确认宋某名下存款为婚前房子拆迁款,判定两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一切。
二审期间,法院查询了雷某账户,显现2013年4月30日雷某名下工商银行存款为196240.32元,同日该卡转出5万元、卡取14.5万元,均至案外人雷双齐名下。2014年1月26日,卡内余额261.1元。雷某以为卡内存款为其运营饭店的收入,宋某以为卡内存款是其房子出租所得租金。雷某提出19.5万元用于归还其外甥女欠款,但未供给相应根据。庭审时,雷某赞同两边名下存款归各自一切,其另行付出宋某10万元,宋某表明赞同。但雷某庭审之后即反悔。
裁 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两边各自名下的产业归各自一切。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以为雷某将账户存款于诉讼前大额歹意搬运,要求依法切割该部分产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为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雷某始称该金钱用于家庭开支,后又改口称该金钱用于归还外债,前后陈说显着对立,对其建议亦未供给任何根据,且雷某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说和阐明。结合案子现实及相关根据,法院确认雷某存在搬运、躲藏夫妻一起产业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则,对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雷某应予少分。遂判定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现有存款归雷某一切,雷某付出宋某12万元。
评 析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行为的时刻节点怎么掌握。对此,有三种首要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字义解说为准,即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将夫妻一起产业不合法躲藏、搬运、变卖或毁损的,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理由是,在一方申述离婚至法院判定这段时刻内,往往发作一方将夫妻一起产业不合法躲藏、搬运、变卖等状况,并且此刻当事人离婚的意思表明外显,再行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的行为可推定为片面成心,具有差错。在此之前,即便一方有上述行为,如无其他根据证明,难以推定为成心,不存在少分或不分的根底,仅将其私行处置的产业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即可。
第二种观念以为,实践中,一些离婚前长时刻分家的夫妻,分家期间亦是藏匿夫妻一起产业的高发期,故而对“离婚时”的了解应作适度扩张解说,即以夫妻两边分家时起算。理由是,我国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产业制,没有树立非常态下的特别夫妻产业制,对夫妻分家景象,虽仍应坚持一起产业制,但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等行为,应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准则。
第三种观念以为,对“离婚时”的了解应作扩张解说,即不限时刻节点,只需离婚时成心隐秘其从前的私行处置行为,通常是较大额的非好心行为,均推定行为人存在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等行为,对其应予以少分或不分。首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七条规则,夫或妻非因日常日子需要对夫妻一起产业作重要处理决议,夫妻两边应当相等洽谈,获得一致意见。因而,一方私行处置夫妻一起产业的,理应补偿对方。
小编以为,第三种观念更为合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包含薪酬、奖金等均应归于夫妻一起一切。而夫妻一起产业的确认时限,当然是涵盖了整个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因而,关于严重产业的处置,一方无权私行处理,如一方私行处置严重夫妻一起产业,即侵略了另一方的产业权。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因两边产业的共有联系,被损害一方无法要求另一方补偿,但在离婚切割产业时,理应对这种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行为予以规制和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则,一方将夫妻一起产业不合法躲藏、搬运拒不交出的,或不合法变卖、毁损的,切割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产业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由此可见,法律制裁的是“不合法”“拒不交出”“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行为。因而,不论系何时从事上述行为,只需有隐秘、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等行为,均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必要时,还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予以制裁。
当然,在对“离婚时”作出扩张解说的一起,应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中所指的产业规模予以鉴别。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事署理规模内对产业的处置,不该被归入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制规模。一起,关于一方是否存在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的歹意行为,相同要予以检查确认,然后到达既要惩办歹意侵略另一方产业权的当事人的行为,又不会对正常的家事署理行为进行同时惩办,才不违反立法原意,到达应有的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