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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置资产时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哪些情况应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9:38

【问题】
企业处置财物时怎么进行所得税处理?哪些状况应按照视同出售承认收入?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规则:“一、企业发作下列景象的处置财物,除将财物搬运至境外以外,因为财物一切权属在方式和实质上均不发作改动,可作为内部处置财物,不视同出售承认收入,相关财物的计税根底连续核算。
(一)将财物用于出产、制作、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动财物形状、结构或功能;
(三)改动财物用处(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运营);
(四)将财物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搬运;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景象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
二、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的下列景象,因财物一切权属已发作改动而不归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确认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出售;
(二)用于外交应付;
(三)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献;
(六)其他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
三、企业发作本告诉第二条规则景象时,归于企业克己的财物,应按企业同类财物同期对外出售价格确认出售收入;归于外购的财物,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出售收入。
四、本告诉自2008年1月1日起履行。对2008年1月1日曾经发作的处置财物,2008年1月1日今后没有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告诉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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