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家机关享有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10:28
1、当地性法规的行政答应设定权
当地性法规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不与宪法、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不同宪法、法令、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当地性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拟定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授权规模内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立法法》、《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安排法》的规则,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拟定或许同意当地性法规,但不得与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行政答应法》规则当地性法规能够设定行政答应,但是,法令、行政法规现已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答应的,当地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则,不得增设行政答应。
2、省级当地政府规章的行政答应设定权。
规章是我国法令体系中效能层级最低的一种法方式。当地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令、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地性法规以及特别授权规则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当地政府规章中,只要省级政府规章有行政答应设定权。因为行政答应涉及到对相对人举动自在权力的约束,从原则上讲,省级政府规章不能直接设定行政答应事项,但是出于行政管理实践的需求,在必定情况下能够有约束地答应省级当地政府规章设定行政答应。但法令对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答应设定权作出了必要的约束:(1)设定主体的约束。只限于省级人民政府有权设定行政答应。(2)答应性质的约束。省级政府所设定的答应是临时性的,不会长期有效。(3)时刻约束。临时性答应设定权以一年为限,在施行满一年后,主动失效。临时性的行政答应施行满一年需求持续施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当地性法规。
3、当地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答应的事项。
为了保护商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一致商场的构成,依据行政答应不同品种的性质,对当地性法规和省级当地政府规章的行政答应设定权的行使从两个方面作出了特别约束:
(1)对所设定的行政答应品种约束。即当地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一致确认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资历、资质的行政答应、企业或许其他安排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答应。
(2)对所设定行政答应内容的约束。当地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答应,不得约束其他区域的个人或许企业到本区域从事生产经营和供给服务,及其他区域的产品进入本区域商场。我国行政答应设定权首要会集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求,有约束地赋予当地国家机关必定规模的行政答应设定权。
当地性法规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不与宪法、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不同宪法、法令、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当地性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拟定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授权规模内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立法法》、《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安排法》的规则,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拟定或许同意当地性法规,但不得与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行政答应法》规则当地性法规能够设定行政答应,但是,法令、行政法规现已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答应的,当地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则,不得增设行政答应。
2、省级当地政府规章的行政答应设定权。
规章是我国法令体系中效能层级最低的一种法方式。当地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令、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地性法规以及特别授权规则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当地政府规章中,只要省级政府规章有行政答应设定权。因为行政答应涉及到对相对人举动自在权力的约束,从原则上讲,省级政府规章不能直接设定行政答应事项,但是出于行政管理实践的需求,在必定情况下能够有约束地答应省级当地政府规章设定行政答应。但法令对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答应设定权作出了必要的约束:(1)设定主体的约束。只限于省级人民政府有权设定行政答应。(2)答应性质的约束。省级政府所设定的答应是临时性的,不会长期有效。(3)时刻约束。临时性答应设定权以一年为限,在施行满一年后,主动失效。临时性的行政答应施行满一年需求持续施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当地性法规。
3、当地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答应的事项。
为了保护商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一致商场的构成,依据行政答应不同品种的性质,对当地性法规和省级当地政府规章的行政答应设定权的行使从两个方面作出了特别约束:
(1)对所设定的行政答应品种约束。即当地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一致确认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资历、资质的行政答应、企业或许其他安排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答应。
(2)对所设定行政答应内容的约束。当地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答应,不得约束其他区域的个人或许企业到本区域从事生产经营和供给服务,及其他区域的产品进入本区域商场。我国行政答应设定权首要会集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求,有约束地赋予当地国家机关必定规模的行政答应设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