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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与儿子离婚是否对公婆尽赡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5:39
【案情】
王某从3岁开端便在丁家日子,由丁家配偶抚育长大。2008年,王某与丁家配偶的儿子丁某成婚,但2年后二人因爱情不好免除了婚姻联系。尔后,王某便搬离了丁家,而且与丁家人不再交游。丁家配偶以为王某是由他们抚育长大,现在他们现已年迈,王某就应该实行奉养责任。但王某以为她并非是丁家配偶的养女,仅仅童养媳,现在她跟丁某现已离婚了,所以就没有责任奉养丁家配偶。
【不合】
关于童养媳与儿子离婚后,对公婆是否还有奉养责任,存在二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对丁家配偶有奉养责任。由于王某从小便由丁家配偶抚育长大,现在尽管跟丁某离婚了,但王某与丁家配偶之间的联系应该是养爸爸妈妈与养女的联系,按照法令规则,养子女对养爸爸妈妈需求实行奉养责任。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对丁家配偶没有奉养的责任。由于王某并非丁家配偶的养女,其与丁某离婚后,就跟丁家配偶没有任何联系了。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对丁家配偶没有奉养责任。首要,王某并非是丁家配偶的养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王某尽管是由丁家配偶抚育长大的,但他们是把她视为儿媳妇来抚育的,他们并没有到相关民政部门处理挂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并不是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的联系。其次,我国法令只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现王某跟丁某现已免除婚姻联系,从法令联系上来讲她既非丁家的养女,也非儿媳妇,因而她对丁家配偶现已没有奉养责任了。
综上,笔者以为从法令层面上来看王某对丁家配偶没有奉养责任,可是从品德层面上看,丁家究竟对王某有抚育之恩,王某应该恰当照料丁家配偶的晚年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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