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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颁发离婚证书为何辉侵犯其婚姻自主权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5:45

原告王献领以为,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耿振捷颁布的离婚证书,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主权,于200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1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献领,被告的托付署理人丁福跃、王根江,第三人耿振捷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布的离婚证填写的时刻为1998年10月27日,离婚人的姓名为耿振捷和王献领,两人的身份证号栏目为空白。
原告王献领诉称,1972年我和耿振捷成婚,并把悉数产业带到她家,1998年耿振捷提出与我离婚并把我扫地出门,1998年10月26日的离婚恳求书上写明耿振捷退给我部分产业,在东枣营给我盖三间房,不然我不离婚。两个月后,张古庄镇政府管民政的人未告诉我参与,给耿振捷单独颁布了离婚证书,耿现已和别人成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根据资料有:
1.耿振捷与王献领的离婚证复印件。
2.耿振捷与别人的成婚证复印件。以此证明被告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辛集市政府未依法递送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
一、原告的申述超过了申述时效;
二、原告1998年10月26日亲身写了离婚恳求也就够了。恳求本院依法保持其行政行为。
被告接到申述状副本后,因未及时托付署理人,形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递送根据资料,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的根据资料有:
1.耿振捷的身份证复印件;
2.耿家营村委会的关于原告与第三人要求离婚的证明;
3.耿家营村委会关于原告与第三人成婚证丢掉的证明;
4.常住户口挂号卡;
5.离婚恳求书;
6.离婚协议书。以上述根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契合法定程序。
第三人定见:离婚归于原告自愿,协议书归于他自己填写,离婚进程正常。
通过庭审质证,本院以为,被告供给的第三人身份证、耿家营村委会关于原告和第三人要求离婚的证明、离婚恳求书、离婚协议书契合根据规则,应予采信;尽管原告对离婚协议书提出异议,但无反证相驳,不予支撑;关于原告与第三人成婚证丢掉的证明,是耿家营村委会于第三人收取离婚证一年后出具的,常住户口挂号卡也是第三人往后补办,均能证明被告被诉行为程序违法,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原告供给的离婚证契合根据规则,应予采信;关于成婚证,因不属本案检查的规模,本院不予承认。
经当事人陈说、质证、争辩后查明,被告在为原告和第三人处理离婚挂号进程中,原告和第三人共同到婚姻挂号场所时,只持有离婚协议书、村委会出具的经调停无效的介绍信。两边的户口挂号卡、成婚证丢掉证明、以及离婚证用的相片,均是第三人过后单独向婚姻挂号机关提交的。1998年11月初,被告在原告不参与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单独颁布了冀辛政张字第980009号离婚证,发证时刻填写为1998年10月27日。第三人提交的成婚挂号证丢掉证明是在2000年春节前补办的,离婚证上两人的相片是第三人剪下一张旧相片单独交到婚姻挂号机关的。第三人补办手续及交相片的行为,没有奉告原告,更没有经原告赞同。被告称也给原揭发了离婚证,原告予以否定,被告供给不出给原揭发离婚证的根据。上述事实均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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