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0:44
肖甲与朱某于1982年成婚。1996年至1997年间,肖甲因经商缺少资金,先后屡次向肖乙告贷。2000年7月24日,肖甲与朱某两边因爱情不好,经法院调停离婚,调停书承认对尚欠肖乙的债款由肖甲担任归还。2000年8月16日,肖乙闻讯肖甲与朱某离婚,所以提起诉讼要求肖甲与朱某一起偿付告贷本息15498元。
判定:法院以调停书承认的债款分管条款不能对立债权人,夫妻一起债款不因离婚而改动债款一起性质为由,判定责令肖甲与朱某一起归还该笔债款。
点评:在实践中,对判定或许协议离婚中的债款分管条款的效能,人们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有人以为该债款分管条款对债权人具有平等的法律效能,也常常有人想经过假离婚来完成躲避债款意图。其实,离婚诉讼中的债款分管条款并不改动一起债款的性质,判定或协议离婚后对原一起债款仍要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其间任何一方都具有全额清偿悉数一起债款的职责。该分管条款仅仅一起债款人对内按份承当债款比例的确认,而绝不是其对外承当职责比例的确认,因而该分管条款仅仅对一起债款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的改动,并不改动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现已树立的外部法律关系的性质,离婚后的任何一方以债款分管条款作为对债权人的抗辩都不具有法律效能。
判定:法院以调停书承认的债款分管条款不能对立债权人,夫妻一起债款不因离婚而改动债款一起性质为由,判定责令肖甲与朱某一起归还该笔债款。
点评:在实践中,对判定或许协议离婚中的债款分管条款的效能,人们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有人以为该债款分管条款对债权人具有平等的法律效能,也常常有人想经过假离婚来完成躲避债款意图。其实,离婚诉讼中的债款分管条款并不改动一起债款的性质,判定或协议离婚后对原一起债款仍要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其间任何一方都具有全额清偿悉数一起债款的职责。该分管条款仅仅一起债款人对内按份承当债款比例的确认,而绝不是其对外承当职责比例的确认,因而该分管条款仅仅对一起债款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的改动,并不改动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现已树立的外部法律关系的性质,离婚后的任何一方以债款分管条款作为对债权人的抗辩都不具有法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