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适航责任及其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0:02[摘要]:在海商实践中,船只适航与承运人免责是严密相关的,本文是从一起案子引发对本问题的试论。在文章结构上,先引出案子,然后分五部分论说,即“船只适航”的意义及其判别、船只适航的时刻、在适航职责中应怎么掌握好“慎重处理”、承运人免责的意义及其法律规矩、适航职责与承运人免责的联系。
[关键字]:船只适航、适航职责、慎重处理、免责
“Maruienne”轮火灾一案引发的诉讼,大致案情是:“Maruienne”轮在装货期间,船员依船长的指令用吹管烤烘消融水管中的冻冰,成果引起火灾,不得不将船只凿沉,致使货品严峻受损。法院以为,在该案中,承运人没有“慎重处理”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只适航,因而不能依据《海牙规矩》要求免责。《海牙规矩》规矩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其间包含了火灾免责,但因为承运人实践过错或私谋所形成的在外。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二项也规矩了火灾免责,可是因为承运人自己的过错所形成的在外。在本案中,法院在什么是“承运人自己实践过错”的判别上比较严厉。法院以为,承运人(本案中即船东)在该船起火这一点上无过错,但一切的救火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均安装在机舱内,起火后无法运用,形成货损。机舱简单起火,船东应预见到一旦发作火灾,应会使机舱的救火设备无法运用。把救火设备完全安装在机舱内,外面没有救急汞和救火设备的控制系统,对此船东是有过错的,因而是不能免责的。这儿,本案法院把船只的规划有问题也视为船东有过错。在本案显着说明晰一点:承运人免责的条件是已“慎重处理”使船只适航,假如做不到这一点,是不能享用火灾免责的。总述,在实践中,为了能更好掌握运用承运人免责条款,尤其在与船只适航职责发作冲突时,咱们应该先充分认识和了解“船只适航”的相关内容常识,然后认清适航职责与承运人免责的联系,然后防止呈现凡事都用承运人免责条款来推辞职责。
一、 “船只适航”的意义及其判别
为了海上运送的安全,各国海商法均明确规矩,承运人的根本职责之一就是确保船只适航,此即承运人的适航职责。①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矩:“承运人在船只开航前和开航其时,应当慎重处理,使船只处于适航状况,妥善装备船员、装备船只和装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凉气舱和其划载货场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品。”这一规矩与《海牙规矩》第3条第1款的规矩根本相同。这儿,所谓使船只处于“适航状况”,一般以为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船只自身结构巩固、功能杰出,可以抵挡合同规矩的航次中一般呈现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危险;二是船员合格、足数,船上设备与属具完全、无缺,供应品装备足够;三是船只的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场所适于并能安全承受、运送和保管预订的货品。②
这儿值得注意的是,适航是一个相对概念,针对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装载货品,因不同海域或不同时节所造成的的不同的运送危险,对适航的要求规范也就不同。船只适航并不要求船只肯定安全,也不要求船只装备一切最现代化的安全设备。一些国际组织如商会等拟定的人员培训以及船只在安全方面有必要到达的一系列技术指标仅应作为船只适航的重要参阅,但不应该作为判别船只是否适航的仅有依据。③因而,适航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在详细的案子中,法官有必要依据详细的状况对船只是否适航作出判别,相同状况的船只在此案中适航而在彼案中不适航的状况对错常有或许呈现的。④
二、 船只适航的时刻
关于船只适航的时刻,即又称船只适航职责的职责期间。国际航运历史上曾有过“阶段论”的观念,即船只在航次的每一阶段,都有必要对该阶段适航。但《海牙规矩》拟定后这一理论已不再适用。⑤我国《海商法》效法《海牙规矩》要求,即承运人在“船只开航前和开航其时”,应当承当适航职责。也就是说,只需船只在航次开端前和其时适航便符合要求,即承运人只承当开航前和开航时的适航职责,而在开航今后发作的船只不适航就不是承运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