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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有权索回被注销公司欠款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4:56

一笔6.6万余元的债款,在该公司向工商部门递送刊出请求时,并没有清晰。那么该公司被同意刊出后,公司原股东能否讨回这笔债款呢近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浙大网新图灵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公司)付出被刊出的嘉慈工贸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及利息。
孙某、王某原系在1999年7月建立的嘉慈公司的股东,快递服务是该公司的运营事务之一。2005年6月,嘉慈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同意刊出。因嘉慈公司与浙大网新公司存在快递服务事务联系,在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间,浙大网新公司共拖欠嘉慈公司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未付。为此,两边于2005年4月10日经对账后,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书写了欠款对账单给嘉慈公司,承认了上述欠款,签字后并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嘉慈公司被刊出两边即对这笔欠款产生了争议。
2006年11月,孙某、王某以嘉慈公司原股东身份状告浙大网新公司拖欠快递服务费到法院,宣称尽管嘉慈公司已依法刊出,但公司未了断的债款债款仍应由公司股东承当,何况浙大网新公司的欠款数额发作在该公司被刊出前,自己是合法的诉讼权力主体。
法庭上,浙大网新公司辨称,两边公司自2004年8月后就不存在任何事务来往,两边不存在未了断债款。嘉慈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送的刊出挂号请求书中,债款债款一栏中清晰填写了无其他债款债款。关于账单上盖章,浙大网辨称是部属储运部人员所为,加盖的仅仅公司收货章不能代表企业的行为,收货章只能证明公司曾施行了收货。
终究结果是,法院判定浙大网新公司败诉。
法院方面的根据是,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在欠款对账单上签字,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标明浙大网新公司对欠款数额承认无异。浙大网新公司的职工行为,系实行职务期间发作的职务行为,浙大网新公司应对职工的职务行为,承当法律责任。触及嘉慈公司在刊出挂号“债款债款整理状况”一栏中填写了“/”字样,并不表明抛弃了合法债款。法律规定合法债款的抛弃,需向债款人明示,被刊出的嘉慈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有权行使该笔债款。此外,浙大网新公司辨称孙某、王某在企业刊出挂号时,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债款债款,这笔债款已被消除缺少现实与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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