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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09:17
债款人代位权归于债款的对外效能,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触及第三人的权力。代位权是债款的一种法定权能。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好,债款人都享受此权力。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胪陈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欢迎阅读!
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款人)享有的权力而有害于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又称为代位诉权或直接诉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矩了债款人之代位权:“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第11条至22条对代位权也作了具体的规矩。代位权是债款人权力的扩张,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打破;将“入库规矩”变为“直承受偿规矩”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款人代位权准则的一大特色。债款人的代位权,是债款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力。它的效能及于债款人、债款人和次债款人。本文企图就债款人的代位权准则及其完善作些浅见。
代位权准则在国外立法中也有规矩,但作为一种法令准则正式确立于法国。我国债款人的代位权有如下法令特征:
1、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的从权力,随债款的发生,搬运和消除而发生、搬运和消除。债款人代位权不能独立发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或许,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款以及其他债款而存在。债款人没有到期债款,债款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款搬运,其伴随搬运,债款消除,其伴随消除。
2、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款人之位向债款人的债款人建议权力。债款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矩,差异在于债款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款人的名义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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