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广州盗窃罪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6:15
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公私资产的行为。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正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则,偷盗罪不再以偷盗资产数额较大为仅有构成要件,只需是入户偷盗,不管有没有偷得资产,都已冒犯刑法,构成“入户偷盗”,涉嫌偷盗违法,一概追查刑事责任。[一、法条修正前后的首要改变
(一)取消了偷盗罪适用死刑的规则。刑法修正案施行前,刑法规则偷盗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的,最高能够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规则,也就是说,现在犯偷盗罪,不管何种状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二)将偷盗罪行表述为五种景象,更详细,更具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将本来的偷盗数额较大和屡次偷盗两种罪行表述为五种景象:一是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二是屡次偷盗;三是入户偷盗;四是带着凶器偷盗;五是扒窃。罪行表述更详细,更具操作性。
二、对修正后偷盗罪五种景象的了解和适用
(一)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
这是刑法关于偷盗罪数额的约束。偷盗数额的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履行。依据现行规则,山东省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这也是偷盗罪追诉数额的起刑点。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以上规范为偷盗既遂。
偷盗公私资产价值挨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假如具有以破坏性手法偷盗形成产业损失、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损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资产或许形成严峻后果、恶劣情节的,也能够科罪处分。所谓挨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则,应为到达规则数额80%以上。尽管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假如具有未成年人作案、悉数退赃退赔、自动投案、被钳制作案等情节细微、危害不大的景象,能够不作违法处理。
偷盗未遂,情节严峻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或许国家珍贵文物为偷盗方针的,应当科罪处分。
(二)屡次偷盗。
所谓屡次偷盗,应为一年内偷盗三次以上,包含三次。
这一规则首要指三次以上偷盗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屡次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能够以“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的景象来科罪处分。
关于“屡次”的确定,应当归纳考虑违法成心的发作、违法行为施行的时刻、地址等要素,客观剖析、确定。关于行为人依据同一犯意在同一地址对多人、多户施行违法的,如在一次违法中对一栋居民高楼中的几户居民接连施行入户偷盗的,一般应确定为一次违法。
(三)入户偷盗。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偷盗,不管次数,不管偷盗价值的多少,一概追查刑事责任。入户偷盗不光侵犯了公民的产业权、居处权,并且极易引发掠夺、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子,严峻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依据入户偷盗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产业权的维护,刑法作此修正。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偷盗”的了解与掌握,详细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和《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子习惯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两个司法解说的有关规则。“入户偷盗”,是指为施行偷盗行为而进入别人日子的与外界相对阻隔的居处,包含关闭的院子、牧民的帐子、渔民作为家庭日子场所的渔船、为日子租借的房子等进行偷盗的行为。确定“入户偷盗”时,应当留意:一是“户”的规模。“户”在这里是指居处,其特征表现为供别人家庭日子和与外界相对阻隔两个方面,前者为功用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状况下,团体宿舍、旅馆宾馆、暂时建立工棚等不该确定为“户”,但在特定状况下,假如的确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能够确定为“户”。运营场所与寓居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运营时刻内不确定为“户”,而在非运营时刻,依据状况则能够确定为“户”。二是“入户”意图的非法性。进入别人居处须以施行偷盗违法为意图。偷盗行为尽管发作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施行偷盗违法为意图进入别人居处,而是在户内暂时起意施行偷盗的,不属于“入户偷盗”。 入室偷盗罪
(四)带着凶器偷盗。
所谓带着凶器偷盗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则的控制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控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则的部分进行判定。另一类是为偷盗而预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控制的用具,如棍棒等。
关于带着凶器的意图的非法性,有必要是为了在偷盗中为抵抗抓捕等意图,不然,若仅仅为了施行偷盗便利,为顺畅施行偷盗创造条件而带着剪刀、钳子等东西,仅仅一般的作案东西,不该确定为带着凶器偷盗。若查明带着的用具的确不是为施行偷盗而带着,则更不该确定为带着凶器偷盗。
若在偷盗中,将带着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现或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凶器、运用暴力或许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五)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东西上隐秘盗取别人随身带着的资产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清晰将扒窃以罗列的方法成为偷盗罪的罪行之一,是行为犯,只需施行了扒窃行为,就构成违法,不管窃得资产多少。确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掌握两个特色:一是地址性特征,即发作的地址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东西。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带着的资产,既包含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资产,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含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当地的资产,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秦皇岛刑事辩护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