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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4:57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鑫,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亚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
上诉人王国鑫因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行初字第289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确定,王国鑫因以为上海市黄浦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黄浦区劳作局)至今没有实行法定责任,查办其工作单位上海八仙集团永安商场无故扣发其薪酬的违法现实,于2005年8月31日再次向黄浦区劳作局书面恳求要求实行法定责任。黄浦区劳作局以为王国鑫来信是重复反映的问题,有关司法机关也有处理定论,故于2005年9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奉告单。王国鑫收到后不服,于2005年11月1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浦区政府)恳求行政复议,要求黄浦区劳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则实行法定责任。黄浦区政府经检查,以为王国鑫的恳求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则的行政复议受案规模,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黄府复(2005)26号不予受理告诉,并向王国鑫送达。王国鑫收到后不服,申述要求吊销该不予受理告诉。
原审法院以为,黄浦区政府依法具有对黄浦区劳作局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法定责任。黄浦区政府在法律规则的时间内,对王国鑫的复议恳求进行了检查,并及时作出处理。王国鑫恳求复议所涉问题现已行政机关处理,且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定,黄浦区政府据此确定王国鑫的复议恳求内容不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行政复议规模,该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确定现实清楚、依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王国鑫要求吊销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撑。原审法院遂于2005年12月14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则,判定保持黄浦区政府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的黄府复(2005)26号不予受理决议。判定后,王国鑫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王国鑫上诉称:原审判定未承认行政复议的受案规模,不能证明上诉人恳求复议所涉问题行政机关现已处理,且经法院终审判定。上诉人恳求行政机关维护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实行,上诉人恳求行政复议契合法律规则。恳求吊销原审判定,支撑上诉人一审的申述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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