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对于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4:45《残疾人保证法》关于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力作了如下规则:
第十八条 国家保证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校园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施行义务教育。
国家对承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膏火,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建立助学金,协助贫穷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求依照下列要求施行: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一起,加强身心补偿和工作技术教育;
(二)根据残疾类别和承受才能,采纳一般教育方法或许特别教育方法;
(三)特别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育方法、入学和在校年纪,能够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施行遍及与进步相结合、以遍及为要点的政策,侧重展开义务教育和工作技术教育,积极展开学前教育,逐渐展开高档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行残疾人教育安排,并鼓舞社会力气办学、损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一般教育安排对具有承受一般教育才能的残疾人施行教育。
一般小学、初级中等校园,有必要接纳能习惯其学习日子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一般高档中等校园、中等专业校园、技工校园和高等院校,有必要接纳契合国家规则的选取规范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回绝接纳;回绝接纳的,当事人或许其亲属、监护人能够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校园接纳。
一般幼儿教育安排应当接纳能习惯其日子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 残疾幼儿教育安排、一般幼儿教育安排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别教育校园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安排、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施行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别教育校园和一般校园附设的特别教育斑,对不具有承受一般教育才能的残疾儿童、少年施行义务教育。
高档中等以上特别教育校园、一般校园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工作技术教育安排,对契合条件的残疾人施行高档中等以上文化教育、工作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展开打扫文盲、工作掊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舞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行各级各类特别教育师范校园、专业,在一般师范院校附设特别教育班(部),培育、训练特别教育师资。一般师范院校开设特别教育课程或许教育有关内容,使一般教师把握必要的特别教育常识。特别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用特别教育补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讨和使用,特别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书,特别教育教育用具及其他辅佐用品的研发、出产和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