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20:5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自赔案子程序的规则
(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补偿作业实践,对人民法院处理自赔案子的程序作如下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所称自赔案子,是指人民法院处理的本院作为补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补偿案子。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补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担任处理本院的自赔案子。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补偿请求人提出的补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补偿案子立案作业的规则》予以检查立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处理自赔案子,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担任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现实并提出处理定见,经国家补偿小组或许补偿委员会评论后,报请院长决议。严重、疑问案子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评论决议。
第五条参与处理自赔案子的审判人员是补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案子公平处理的,应当自动逃避。
补偿请求人以为参与处理自赔案子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则景象的,有权以书面或许口头方法请求其逃避。
以上规则,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判定人、勘验人。
第六条补偿请求人请求逃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补偿决议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补偿请求人请求逃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议。补偿请求人对决议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请求,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议,并告诉复议请求人。复议期间,被请求逃避的人员不间断案子处理作业。
审判人员的逃避,由院长决议;其他人员的逃避,由国家补偿小组担任人或许补偿委员会主任决议。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检查案子,充沛听取补偿请求人的定见。必要时能够调取原审判、履行檀卷,能够向原案子承办部分或有关人员查询、核实状况。听取定见、查询核实状况,应当制造笔录。
案子争议较大,或许案情疑问、杂乱的,人民法院能够安排补偿请求人、原案子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办听证。听证状况应当制造笔录。
第八条人民法院能够与补偿请求人就补偿方法、补偿项目和补偿数额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进行洽谈。洽谈应当遵从自愿、合法的准则。洽谈状况应当制造笔录。
经洽谈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造国家补偿决议书。洽谈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议。
第九条人民法院作出决议前,补偿请求人撤回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补偿请求人撤回补偿请求后,在国家补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的时效内又请求补偿,并有根据证明其撤回请求确属违反实在意思标明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议间断处理:
(一)作为补偿请求人的公民逝世,需求等候其承继人和其他有抚养联系的亲属标明是否参与补偿案子处理的;
(二)作为补偿请求人的公民损失行为能力,没有确认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补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没有确认权力承受人的;
(四)补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妨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与补偿案子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子,人民法院决议再审或许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间断处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康复处理,并告诉补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议完结处理:
(一)作为补偿请求人的公民逝世,没有承继人和其他有抚养联系的亲属,或许其承继人和其他有抚养联系的亲属抛弃要求补偿权力的;
(二)作为补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后,其权力承受人抛弃要求补偿权力的;
(三)补偿请求人据以请求补偿的吊销案子决议、不申述决议或许宣告无罪的判定被吊销的。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偿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补偿的决议,并制造国家补偿决议书。
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托付判定、评价的,判定、评价期间不计入处理期限。
第十三条国家补偿决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补偿请求人的基本状况;
(二)请求事项及理由;
(三)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法律根据;
(四)决议内容;
(五)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作出补偿决议的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称号。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决议补偿或不予补偿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补偿决议书送达补偿请求人。
第十五条补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补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付出补偿金的,应当递送请求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收效的国家补偿决议书。
补偿请求人当面递送请求付出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讫凭据。补偿请求人书写请求书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补偿请求人签名、捺印或许盖章。
第十六条请求付出资料实在、有用、完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书面告诉补偿请求人。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自收到付出请求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分提出付出请求。
请求付出资料不完好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或许在三个作业日内一次性奉告补偿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收到付出请求的时刻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核算。
请求付出资料虚伪、无效,人民法院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三个作业日内书面告诉补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补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请求付出的告诉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作出复核决议,并在作出复核决议之日起三个作业日内送达补偿请求人。
第十八条财政部分奉告人民法院请求付出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告诉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依照要求提交补正资料。
需求补偿请求人补正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补偿请求人。
第十九条财政部分奉告人民法院已付出国家补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补偿请求人。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则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自赔案子程序的规则
(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补偿作业实践,对人民法院处理自赔案子的程序作如下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所称自赔案子,是指人民法院处理的本院作为补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补偿案子。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补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担任处理本院的自赔案子。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补偿请求人提出的补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补偿案子立案作业的规则》予以检查立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处理自赔案子,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担任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现实并提出处理定见,经国家补偿小组或许补偿委员会评论后,报请院长决议。严重、疑问案子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评论决议。
第五条参与处理自赔案子的审判人员是补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案子公平处理的,应当自动逃避。
补偿请求人以为参与处理自赔案子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则景象的,有权以书面或许口头方法请求其逃避。
以上规则,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判定人、勘验人。
第六条补偿请求人请求逃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补偿决议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补偿请求人请求逃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议。补偿请求人对决议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请求,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议,并告诉复议请求人。复议期间,被请求逃避的人员不间断案子处理作业。
审判人员的逃避,由院长决议;其他人员的逃避,由国家补偿小组担任人或许补偿委员会主任决议。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检查案子,充沛听取补偿请求人的定见。必要时能够调取原审判、履行檀卷,能够向原案子承办部分或有关人员查询、核实状况。听取定见、查询核实状况,应当制造笔录。
案子争议较大,或许案情疑问、杂乱的,人民法院能够安排补偿请求人、原案子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办听证。听证状况应当制造笔录。
第八条人民法院能够与补偿请求人就补偿方法、补偿项目和补偿数额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进行洽谈。洽谈应当遵从自愿、合法的准则。洽谈状况应当制造笔录。
经洽谈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造国家补偿决议书。洽谈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议。
第九条人民法院作出决议前,补偿请求人撤回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补偿请求人撤回补偿请求后,在国家补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的时效内又请求补偿,并有根据证明其撤回请求确属违反实在意思标明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议间断处理:
(一)作为补偿请求人的公民逝世,需求等候其承继人和其他有抚养联系的亲属标明是否参与补偿案子处理的;
(二)作为补偿请求人的公民损失行为能力,没有确认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补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没有确认权力承受人的;
(四)补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妨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与补偿案子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子,人民法院决议再审或许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间断处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康复处理,并告诉补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议完结处理:
(一)作为补偿请求人的公民逝世,没有承继人和其他有抚养联系的亲属,或许其承继人和其他有抚养联系的亲属抛弃要求补偿权力的;
(二)作为补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后,其权力承受人抛弃要求补偿权力的;
(三)补偿请求人据以请求补偿的吊销案子决议、不申述决议或许宣告无罪的判定被吊销的。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偿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补偿的决议,并制造国家补偿决议书。
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托付判定、评价的,判定、评价期间不计入处理期限。
第十三条国家补偿决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补偿请求人的基本状况;
(二)请求事项及理由;
(三)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法律根据;
(四)决议内容;
(五)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作出补偿决议的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称号。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决议补偿或不予补偿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补偿决议书送达补偿请求人。
第十五条补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补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付出补偿金的,应当递送请求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收效的国家补偿决议书。
补偿请求人当面递送请求付出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讫凭据。补偿请求人书写请求书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补偿请求人签名、捺印或许盖章。
第十六条请求付出资料实在、有用、完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书面告诉补偿请求人。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自收到付出请求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分提出付出请求。
请求付出资料不完好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或许在三个作业日内一次性奉告补偿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收到付出请求的时刻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核算。
请求付出资料虚伪、无效,人民法院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三个作业日内书面告诉补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补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请求付出的告诉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作出复核决议,并在作出复核决议之日起三个作业日内送达补偿请求人。
第十八条财政部分奉告人民法院请求付出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告诉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依照要求提交补正资料。
需求补偿请求人补正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补偿请求人。
第十九条财政部分奉告人民法院已付出国家补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补偿请求人。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则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