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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红收益想收回房屋租赁无效租方赔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0:29
2011年12月底,王某租借赵某的一处无证房子用于网吧运营,两边签定租房协议,协议约好租期暂定3年,自2012年4月1日起到2015年3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年1.5万元。合同签定后,赵某收取王某租金1.5万元,并将房子交予王某运用。
王某的网吧对外运营后,上座率极高,效益很好。2013年11月底,赵某想回收房子自己运营,便以租借的房子未通过同意缔造,也没有获得缔造答应证,两边签定的租房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王某返还房子,两边经洽谈未果。赵某采纳断电的方法致使王某不能正常运营。王某无法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补偿其直接经济丢失及运营丢失合计12万余元。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确定租借合同无效,赵某承当缔约过失职责,补偿王某经济丢失合计4万余元。
关于该案判定法官解说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乡镇房子租借合同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租借人就未经同意或许未依照同意内容缔造的暂时修建,与承租人缔结的租借合同无效。本案中,涉诉房子系暂时饲养用房,为乡镇暂时修建,未得到城市缔造部分答应,赵某将自己未经缔造部分答应缔造的房子对外租借,房子租借协议无效。因为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租借人补偿运营丢失便没有法令依据,只能依照缔约过失职责来要求租借人补偿直接经济丢失。
姜东良 梁平妮 李治升
稿件来历:法制日报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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