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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21:46
       海关总署布告2014年第65号(关于展开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变革的布告)
  为执行区域协同开展重要国家战略,加速经济紧密联系区域区域通关一体化变革脚步,为进出口企业发明愈加公平、公平的进出口环境,实在进步通关功率,有力促进交易便当,海关总署决议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发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变革,树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一致的申报渠道、危险防控渠道、专业审单渠道和现场接单渠道,构成包括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转形式,完成长江经济带通关作业一体化。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22日起,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法;在总结评价的基础上,当令在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用该通关方法。
  二、长三角区域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法适用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品。长三角区域企业可自主挑选向运营单位注册地、货品实践进出地步海关或其直属海关会集报关点处理申报、交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企业可依据实践需要,自主挑选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法。
  三、撤销长三角区域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约束,答应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区域“一地注册、五地报关”。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内任一海关存案的分支机构,均能够在长三角区域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四、长三角区域海关间互认产品预归类、价格预审阅、原产地预确认和答应证件、归类、价格等专业确定成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答应决议;待体系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纳税项目的基础上,完成企业的一份税款保函在长三角区域海关互认通用。
  五、长三角区域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审阅、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纳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则处理。
  六、长三角区域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可由企业依据物流实践需求,自主挑选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施行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施行查验的,进出境货品及其运送工具应契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七、为标准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自2014年9月22日起,对“进出境运送方法”和“境内运送方法”均为水运的出口中转货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时,“报关单类型”应申报为“水运中转”。
  八、长三角区域海关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处理货品进场(库、区)手续,完成卡口主动核放。
  九、长三角区域海关经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供给通关、舱单状况查询、疑问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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